劉鑫為什么不涉及刑法
劉鑫為什么不涉及刑法
江歌案中劉鑫的行為簡單來說就是四個字:見死不救。對于見死不救的行為應當受到強烈的道德譴責,但卻無法觸及刑事犯罪。江歌的母親江秋蓮曾經最先的做法就是希望能夠追究劉鑫的刑事責任,但是江歌的母親報警之后公安機關因為劉鑫的行為沒有達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最后無法立案,之后江歌的母親又去法院起訴刑事自訴,但還是因為不符合條件沒有被法院受理。雖然從刑事途徑無法追究劉鑫的責任,但是從民事的角度來看劉鑫的行為嚴重背離人性,其對江歌的死有著不可推卸的過錯,因此我們看到最后江歌的母親選擇了起訴劉鑫,案由是生命權糾紛。
導讀江歌案中劉鑫的行為簡單來說就是四個字:見死不救。對于見死不救的行為應當受到強烈的道德譴責,但卻無法觸及刑事犯罪。江歌的母親江秋蓮曾經最先的做法就是希望能夠追究劉鑫的刑事責任,但是江歌的母親報警之后公安機關因為劉鑫的行為沒有達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最后無法立案,之后江歌的母親又去法院起訴刑事自訴,但還是因為不符合條件沒有被法院受理。雖然從刑事途徑無法追究劉鑫的責任,但是從民事的角度來看劉鑫的行為嚴重背離人性,其對江歌的死有著不可推卸的過錯,因此我們看到最后江歌的母親選擇了起訴劉鑫,案由是生命權糾紛。
![](https://img.51dongshi.com/20250106/wz/18456790652.jpg)
劉鑫不判刑,主要是因為劉鑫并不是直接殺害江歌的兇手。江歌案中劉鑫的行為簡單來說就是四個字:見死不救。對于見死不救的行為應當受到強烈的道德譴責,但卻無法觸及刑事犯罪。江歌的母親江秋蓮曾經最先的做法就是希望能夠追究劉鑫的刑事責任,但是江歌的母親報警之后公安機關因為劉鑫的行為沒有達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最后無法立案,之后江歌的母親又去法院起訴刑事自訴,但還是因為不符合條件沒有被法院受理。雖然從刑事途徑無法追究劉鑫的責任,但是從民事的角度來看劉鑫的行為嚴重背離人性,其對江歌的死有著不可推卸的過錯,因此我們看到最后江歌的母親選擇了起訴劉鑫,案由是生命權糾紛。2021年1月10日,江秋蓮起訴劉鑫的民事案件出了判決,法院判決劉鑫賠償江秋蓮經濟損失49萬多以及20萬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雖然這將近70萬的賠償不能夠挽回一條生命,但這的確是法院在現有法律制度下做出的少有之高的賠償金額。從法院的判決中也不難看出,法院認為劉鑫的行為雖然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存在明顯過錯需要進行民事賠償,其依據主要有:①對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險,劉暖曦沒有如實向江歌進行告知和提醒。②在面臨陳世峰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之時,為求自保,劉暖曦將江歌阻擋在自己居所門外被殺害,未充分盡到注意和安全保障義務。③江歌遇害后,江秋蓮遭受巨大傷痛,后續又為赴國外處理后事而奔波勞碌,劉暖曦非但沒有心懷感恩并對逝者親屬給予體恤和安慰,反而以不當言語相激,進一步加重他人傷痛,其行為有違常理人情。要評價為不作為犯罪,當然不能隨自己主觀臆想,還是有嚴格的構成要件的,客觀方面需要具備三個條件: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的成立,須具備三個方面的特殊條件:第一,行為人負有作為義務。同其他不作為犯罪一樣,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成立,其首要條件是作為義務的存在。這種義務包括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職務或業務上要求的義務、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和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第二,行為人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即行為人有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的能力。判斷行為人有無履行義務的可能性,應結合當時客觀環境,以行為人本人的能力為依據。第三,不履行義務即不作為的行為與他人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亦即如果行為人履行其作為義務,他人死亡的結果就可避免。需要指出,不作為故意殺人罪的成立須具備上述三個條件,但并非所有不作為引起他人死亡,都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而在該案中,劉鑫鎖門的先行行為是否構成阻止江歌被殺害的義務仍需結合卷宗材料進行分析,但即使是在構成阻止義務的能力下,劉鑫也缺乏防止能力,鎖門的行為與江歌被殺的結果之間也缺乏因果關系(即劉鑫若未鎖門,也不一定避免死亡結果)。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在該案中,劉鑫的鎖門行為并非致使江歌死亡的原因,從而不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中“行為人必須實施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一項,故而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刑法,是一部嚴肅而懇切的法律,它是懲治犯罪、保護人民的最終手段,但它絕不應當是我們心中存在的唯一約束。劉鑫在面對陳世峰手中刺刀時的慌亂失措是可以諒解的,但她罔顧江歌的生命安全,將救助者置于門外,聽憑其自生自滅,悖德違法。正如主審法官在判決中寫道:扶危濟困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誠信友善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司法裁判應當守護社會道德底線,弘揚美德義行,引導全社會崇德向善?;诎讣聦崳覀儫o法用刑法去約束她,但她面臨的不僅是近70萬元的民事賠償,更是長此以往都將存于心中的道德審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十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劉鑫為什么不涉及刑法
江歌案中劉鑫的行為簡單來說就是四個字:見死不救。對于見死不救的行為應當受到強烈的道德譴責,但卻無法觸及刑事犯罪。江歌的母親江秋蓮曾經最先的做法就是希望能夠追究劉鑫的刑事責任,但是江歌的母親報警之后公安機關因為劉鑫的行為沒有達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最后無法立案,之后江歌的母親又去法院起訴刑事自訴,但還是因為不符合條件沒有被法院受理。雖然從刑事途徑無法追究劉鑫的責任,但是從民事的角度來看劉鑫的行為嚴重背離人性,其對江歌的死有著不可推卸的過錯,因此我們看到最后江歌的母親選擇了起訴劉鑫,案由是生命權糾紛。
為你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