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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搜查證不能進居住屋搜查警察沒有搜捕令是無權對公民進行搜查的是違法行為,可以到法院進行行政訴訟。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公安機關的搜查證,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人民檢察院的搜查證,要由檢察長簽發。但是偵查人員“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搜查證是司法機關為執行搜查而依法制作的法律文書憑證。在中國,進行搜查必須持有搜查證并向被搜查人出示。但執行逮捕拘留時,遇有緊急情況的除外。搜查證應由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簽發。主要內容包括:搜查原因、被搜查人的基本情況、搜查場所、搜查機關、執行人員和日期。搜查證由檢察機關簽發的,搜查證的發放條件為:一、本文書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條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制作。為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 物品 住處 工作地點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時使用。制作時由檢察長簽名或蓋章并加蓋人民檢察院印章。二、進行搜查,應當向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屬出示搜查證,并由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屬簽名或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屬不在場,或拒絕答名蓋章的,應當在文書上注明。 三、本文書以搜查次數為單位制作。 四、本文書共二聯,第一聯統一保存備查,第二聯使用后附卷。搜查證沒有統一的格式,但一般應包括:(1)搜查的原因;(2)被搜查人的個人情況;(3)搜查的范圍,包括場所、物品和身體;(4)發出搜查證的機關或批準人員簽字蓋章;(5)執行搜查人員的姓名;(6)發出搜查證的時間。搜查時,應讓被搜查人在搜查證上寫明向其宣布搜查證的具體時間(年、月、日、時、分)并由其簽名。搜查應該遵循哪些規范;1.搜查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2.搜查的對象和范圍,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既可以對人身進行,也可以對被搜查人的住處、物品和其他有關場所進行。3.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但是,偵查人員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特別關注: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長都有權簽發搜查證。4.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按照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5.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6.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7.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注明。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一百三十八條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第一百四十條 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