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金融辦的主要職責是什么
政府金融辦的主要職責是什么
協調銀行為企業貸款是一個方面。還包括代表地府政府下達對銀行和保險機構的年度考核任務;指導地方企業改制上市;協調地方重大項目融資;打擊地方非法集資;審核審批地方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并負有監管責任;起草、出臺地方金融服務政策(各級地方政府出臺的關于金融類的文件都是由金融辦起草的);代表黨委政府領導協調其它事項等等。一、什么是政府金融辦。金融辦,即地方政府金融服務(工作)辦公室的簡稱。金融辦是規劃地方經濟發展的金融大管家、地方金融生態建設的組織者、金融產業布局的掌控人、地方金融監控的防火墻。二、政府金融辦具體的工作職責。
導讀協調銀行為企業貸款是一個方面。還包括代表地府政府下達對銀行和保險機構的年度考核任務;指導地方企業改制上市;協調地方重大項目融資;打擊地方非法集資;審核審批地方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并負有監管責任;起草、出臺地方金融服務政策(各級地方政府出臺的關于金融類的文件都是由金融辦起草的);代表黨委政府領導協調其它事項等等。一、什么是政府金融辦。金融辦,即地方政府金融服務(工作)辦公室的簡稱。金融辦是規劃地方經濟發展的金融大管家、地方金融生態建設的組織者、金融產業布局的掌控人、地方金融監控的防火墻。二、政府金融辦具體的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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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金融辦的主要職責:協調銀行為企業貸款是一個方面。還包括代表地府政府下達對銀行和保險機構的年度考核任務;指導地方企業改制上市;協調地方重大項目融資;打擊地方非法集資;審核審批地方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并負有監管責任;起草、出臺地方金融服務政策(各級地方政府出臺的關于金融類的文件都是由金融辦起草的); 代表黨委政府領導協調其它事項等等。一、什么是政府金融辦金融辦,即地方政府金融服務(工作)辦公室的簡稱。金融辦是規劃地方經濟發展的金融大管家、地方金融生態建設的組織者、金融產業布局的掌控人、地方金融監控的防火墻。二、政府金融辦具體的工作職責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托等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地方黨委、政府有關地方金融工作的政策和各項決定、決議等,督導、檢查落實執行黨委、政府有關金融工作的重要工作部署。引導鼓勵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的改革創新、拓展業務,加大對地方經濟和各項事業發展的支持。2、研究分析宏觀金融形勢、國家金融政策和本地區金融運行情況,制定本地金融及金融產業發展的中短期的規劃和工作計劃。提出改善金融發展和安全環境的意見和建議,加強對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的服務,促進地方經濟協調發展和穩定。3、積極協助上級政府和監管機構對本地金融機構的管理或監管。協調、支持和配合上級派駐監管機構對各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托等金融機構及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負責本地區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及法規體系,監管信用中介機構;監督管理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基金和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機構,指導本地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工作;認真做好配合協調和信息交流工作,協助協調解決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發展中應由地方政府需解決的問題。4、負責組織協調規范、整頓和維護本地區金融秩序,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風險,促進地方國有金融資產的監督管理,維護地方國有金融資產出資人的權益;組織協調地方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監督檢查地方國有金融資產運營情況。5、負責本地區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重大事項,研究制定本地區資本市場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措施,協調處理有關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的重大問題,積極協助推動企業改制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的工作,并對資本的資金運作進行監管。跟蹤監測本地上市公司經營業績和運行情況,匯總分析相關的統計資料;指導協調上市公司配股、增發等再融資工作;指導、規范上市公司購并、資產重組、股權交易等行為;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本地上市公司發展、結構優化的政策性建議。協助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上市公司和擬上市公司的日常監管。負責組織、指導本地企業境內、外上市工作;篩選、培育擬上市企業,指導企業準備上市工作,協調解決企業上市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6、研究擬定本地區金融業發展總體規劃。7、負責本地區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和民營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設立、資格初審、備案、變更、退出等工作。8、代表地方政府牽頭協調防范和打擊本地區非法集資犯罪的工作。9、承辦上級、本級黨委、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并且領導不屬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十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政府金融辦的主要職責是什么
協調銀行為企業貸款是一個方面。還包括代表地府政府下達對銀行和保險機構的年度考核任務;指導地方企業改制上市;協調地方重大項目融資;打擊地方非法集資;審核審批地方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并負有監管責任;起草、出臺地方金融服務政策(各級地方政府出臺的關于金融類的文件都是由金融辦起草的);代表黨委政府領導協調其它事項等等。一、什么是政府金融辦。金融辦,即地方政府金融服務(工作)辦公室的簡稱。金融辦是規劃地方經濟發展的金融大管家、地方金融生態建設的組織者、金融產業布局的掌控人、地方金融監控的防火墻。二、政府金融辦具體的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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