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遵循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遵循
全面,是指全過程記錄,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方式,對執法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歸檔管理等行政執法整個過程進行跟蹤記錄的活動。不得故意毀損,隨意刪除、修改執法全過程中文字或音像記錄信息。合法,是指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的行為。及時,執法全過程,當即行動立即記錄。執法記錄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依法受行政機關委托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在依法作出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檢查、行政調解、行政征收、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以及其他行政行為時,對行政行為從受理啟動到終結歸檔整個過程中的各階段、各環節、各步驟所進行的實時跟蹤記錄以及保存、使用記錄的全部活動。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包括執法文書制作、音像記錄和電子數據采集等形式。
導讀全面,是指全過程記錄,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方式,對執法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歸檔管理等行政執法整個過程進行跟蹤記錄的活動。不得故意毀損,隨意刪除、修改執法全過程中文字或音像記錄信息。合法,是指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的行為。及時,執法全過程,當即行動立即記錄。執法記錄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依法受行政機關委托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在依法作出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檢查、行政調解、行政征收、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以及其他行政行為時,對行政行為從受理啟動到終結歸檔整個過程中的各階段、各環節、各步驟所進行的實時跟蹤記錄以及保存、使用記錄的全部活動。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包括執法文書制作、音像記錄和電子數據采集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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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遵循全面、合法、及時、客觀以及可追溯的原則。全面,是指全過程記錄,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方式,對執法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歸檔管理等行政執法整個過程進行跟蹤記錄的活動。不得故意毀損,隨意刪除、修改執法全過程中文字或音像記錄信息。合法,是指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的行為。及時,執法全過程,當即行動立即記錄。執法記錄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依法受行政機關委托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在依法作出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檢查、行政調解、行政征收、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以及其他行政行為時,對行政行為從受理啟動到終結歸檔整個過程中的各階段、各環節、各步驟所進行的實時跟蹤記錄以及保存、使用記錄的全部活動。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包括執法文書制作、音像記錄和電子數據采集等形式。執法文書制作指采用紙質行政執法文書(或電子)文件對執法過程進行的書面記錄,包括手寫文書、經電子簽章的電子文書和打印文書。音像記錄指通過照相機、錄音機、攝像機、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記錄設備,實時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記錄的方式。電子數據采集指通過行政執法信息平臺,記錄各類行政處罰活動過程中產生的數據資料,包括信息填報和網上運行等產生的數據記錄資料以及據此生成的匯總數據和統計表等相關數據文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 證據包括:(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數據;(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第四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處罰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保存。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遵循
全面,是指全過程記錄,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方式,對執法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歸檔管理等行政執法整個過程進行跟蹤記錄的活動。不得故意毀損,隨意刪除、修改執法全過程中文字或音像記錄信息。合法,是指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的行為。及時,執法全過程,當即行動立即記錄。執法記錄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依法受行政機關委托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在依法作出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檢查、行政調解、行政征收、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以及其他行政行為時,對行政行為從受理啟動到終結歸檔整個過程中的各階段、各環節、各步驟所進行的實時跟蹤記錄以及保存、使用記錄的全部活動。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包括執法文書制作、音像記錄和電子數據采集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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