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不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1、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例如行政機關對其所屬的人員或基于內部行政管理關系作出的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決定。對這些處理決定,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提出申訴。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或起訴。3、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例如訊問刑事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檢查、搜查等。4、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fā)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規(guī)定,例如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等。5、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6、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7、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處理。8、其他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行為。
導讀1、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例如行政機關對其所屬的人員或基于內部行政管理關系作出的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決定。對這些處理決定,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提出申訴。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或起訴。3、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例如訊問刑事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檢查、搜查等。4、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fā)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規(guī)定,例如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等。5、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6、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7、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處理。8、其他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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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1、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例如行政機關對其所屬的人員或基于內部行政管理關系作出的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決定。對這些處理決定,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提出申訴。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或起訴;3、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例如訊問刑事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檢查、搜查等;4、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fā)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規(guī)定,例如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等;5、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6、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7、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處理;8、其他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行為。行政復議是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一項制度。行政復議兼具行政救濟和行政監(jiān)督兩項功能。同時,行政復議機關作為行政機關,其所作的行政復議也是一種行政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yè)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fā)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放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guī)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一)國務院部門的規(guī)定;(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三)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前款所列規(guī)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guī)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章。規(guī)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辦理。第八條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提出申訴。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guī)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不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1、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例如行政機關對其所屬的人員或基于內部行政管理關系作出的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決定。對這些處理決定,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提出申訴。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或起訴。3、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例如訊問刑事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檢查、搜查等。4、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fā)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規(guī)定,例如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等。5、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6、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7、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處理。8、其他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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