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居住證辦理條件及流程
深圳市居住證辦理條件及流程
1、在特區有合法穩定居所,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連續居住滿12個。2、要在特區有合法穩定職業,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12個月或者申領居住證之日前2年內累計滿18個月。符合特區人才引進規定和正在特區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學歷(職業)教育的非深戶籍人員,在特區辦理居住登記的可以直接申領居住證。對于已持證人士,凡舊證在6月1日仍有效的可繼續使用12個月,期間符合《條例》辦證條件的,可免費申請換領新證。辦理流程。個人申辦流程;申請人到現居住地居住證受理點填寫《深圳市居住證申請表》、并提供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相關申請材料,經受理點工作人員審核材料、繳費、取得辦證回執、在預約日期或之后憑回執領取居住證。
導讀1、在特區有合法穩定居所,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連續居住滿12個。2、要在特區有合法穩定職業,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12個月或者申領居住證之日前2年內累計滿18個月。符合特區人才引進規定和正在特區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學歷(職業)教育的非深戶籍人員,在特區辦理居住登記的可以直接申領居住證。對于已持證人士,凡舊證在6月1日仍有效的可繼續使用12個月,期間符合《條例》辦證條件的,可免費申請換領新證。辦理流程。個人申辦流程;申請人到現居住地居住證受理點填寫《深圳市居住證申請表》、并提供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相關申請材料,經受理點工作人員審核材料、繳費、取得辦證回執、在預約日期或之后憑回執領取居住證。
非深戶籍人員的辦理條件:1、在特區有合法穩定居所,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連續居住滿12個。2、要在特區有合法穩定職業,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12個月或者申領居住證之日前2年內累計滿18個月。符合特區人才引進規定和正在特區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學歷(職業)教育的非深戶籍人員,在特區辦理居住登記的可以直接申領居住證。對于已持證人士,凡舊證在6月1日仍有效的可繼續使用12個月,期間符合《條例》辦證條件的,可免費申請換領新證。辦理流程:個人申辦流程申請人到現居住地居住證受理點填寫《深圳市居住證申請表》、并提供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相關申請材料,經受理點工作人員審核材料、繳費、取得辦證回執、在預約日期或之后憑回執領取居住證。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實行簽注制度,每年簽注一次,從居住證簽發之日起每滿一年前60天內要申辦居住證簽注。如超期不簽注或者簽注有效期屆滿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會中止。如果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連續滿兩年的,居住證將被注銷。持證人可以到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機構申辦簽注,也可以通過網絡等方式申辦簽注。申辦居住證簽注應當同時符合繼續有合法穩定居所和繼續有合法穩定職業兩個條件。申請條件:1、深圳市內居住七日以上的非深圳市戶籍人員應當辦理居住登記。2、定應當辦理居住登記的人員可以直接申請辦理居住證,申請辦理居住證視為辦理居住登記。已滿十六周歲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發給《深圳市居住證》:(1)在深圳市從業,包括就業(含家政服務)、投資興辦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2)在深圳市內擁有所居住房屋的產權;(3)符合深圳市有關辦理人才居住證、海外人才居住證條件;(4)在深圳市創業并具備相應的技術或者資金條件或者在深圳市從事文化藝術創作;(5)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已滿六十周歲的非深圳市戶籍人員和在深圳市全日制辦學機構中接受教育的非深圳市戶籍學生申辦居住證的,發給《深圳市居住證》。所需材料:①申請表;②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或有效身份證明);③數碼照相回執原件;④其他特殊材料;1、按規定提交以下文件資料之一:(1)以從業提出申請的,由用人單位登錄深圳市居住證/勞動就業登記網上申報系統,網上提交電子數據后,持深圳市居住證申請表和辦證人員名單集中申辦。(2)以擁有物業提出申請的,提交申請人所居住房屋的《房地產權證》或者其他產權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房地產權證》所有人的配偶、子女在申辦居住證時還需提供戶口本和《結婚證》(或婚姻狀況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3)以人才、海外人才身份申請居住證的人員,提交市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4)以創業或者文化藝術創作提出申請的,提交市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項目確認材料原件及復印件;(5)以學習提出申請的,由全日制辦學機構登錄深圳市居住證網上申辦系統,網上提交電子數據后,持深圳市居住證申請表和辦證人員名單集中申辦;個人以學習提出申請的,提交全日制辦學機構出具的學習證明原件及復印件。2、申請人為20—49周歲已婚育齡婦女的,應提供現居住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近3個月有效的《廣東省流動人口避孕節育報告單》,其中離異、喪偶、符合生育政策待孕和實施絕育措施一年及以上的提供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出具的屬“免查對象”內容的《廣東省流動人口避孕節育報告單》。3、市政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制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后最長不得超過30日。
深圳市居住證辦理條件及流程
1、在特區有合法穩定居所,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連續居住滿12個。2、要在特區有合法穩定職業,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12個月或者申領居住證之日前2年內累計滿18個月。符合特區人才引進規定和正在特區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學歷(職業)教育的非深戶籍人員,在特區辦理居住登記的可以直接申領居住證。對于已持證人士,凡舊證在6月1日仍有效的可繼續使用12個月,期間符合《條例》辦證條件的,可免費申請換領新證。辦理流程。個人申辦流程;申請人到現居住地居住證受理點填寫《深圳市居住證申請表》、并提供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相關申請材料,經受理點工作人員審核材料、繳費、取得辦證回執、在預約日期或之后憑回執領取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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