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怎么補繳社保
稅務局怎么補繳社保
【我要辦稅】,再點擊【稅費申報及繳納】。之后點擊【社保費管理】。點擊【社保增員登記】。錄入斷繳社保的員工的信息,點擊【保存】。返回社保費申報界面,點擊【社會保險費申報】。選擇需要補繳的開始月份,點擊【確定】。頁面彈出補繳的金額信息,點擊【保存】。最后點擊【扣款】即可完成補繳了。此方法僅適用于補繳當年內的社保。一、最高法院關于企業為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引發糾紛問題的答復。最高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在其官網的答復。
導讀【我要辦稅】,再點擊【稅費申報及繳納】。之后點擊【社保費管理】。點擊【社保增員登記】。錄入斷繳社保的員工的信息,點擊【保存】。返回社保費申報界面,點擊【社會保險費申報】。選擇需要補繳的開始月份,點擊【確定】。頁面彈出補繳的金額信息,點擊【保存】。最后點擊【扣款】即可完成補繳了。此方法僅適用于補繳當年內的社保。一、最高法院關于企業為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引發糾紛問題的答復。最高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在其官網的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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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這樣補繳社保:【我要辦稅】,再點擊【稅費申報及繳納】。 之后點擊【社保費管理】。 點擊【社保增員登記】。 錄入斷繳社保的員工的信息,點擊【保存】。 返回社保費申報界面,點擊【社會保險費申報】。 選擇需要補繳的開始月份,點擊【確定】。 頁面彈出補繳的金額信息,點擊【保存】。 最后點擊【扣款】即可完成補繳了。 此方法僅適用于補繳當年內的社保。一、最高法院關于企業為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引發糾紛問題的答復最高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在其官網的答復: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而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數額等發生爭議的,未規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欠繳費用負有征繳的義務,如果勞動者、用人單位與社保機構就欠費等發生爭議,是征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帶有社會管理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因此,此類爭議不宜納入民事審判的范圍,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數額等發生爭議的,應向相關部門申請解決。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二、最高法院關于對“社會保險的勞動爭議”問題的答復最高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在其官網的答復:關于網民反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問題,實際上主要涉及到如何正確認識人民法院受理社會保險爭議的范圍。對于這一問題,我們在《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這個問題主要關系到如何正確界定人民法院司法職責權限與人力資源的社會保障部門行政權能的合理分工。我們認為,在確定這兩者界限范圍時,應當以《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作為依據。根據這兩部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社會保險從辦理登記、繳費、發放社保費用到監督檢查等均明確規定了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和管理,這一規定是與我國當前社會發展階段相適應的,如果人為地由司法權強行介入和干預,不僅不利于日益完善的社會保險功能的正常運行,而且不利于合理劃分司法權與行政權的職責,導致二者權限交叉重疊混亂,最終不利于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切實保護。因此,只有那些未被《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由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負責處理的事項,因而發生爭議的,才納入到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三、最高法院關于用人單位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費問題的答復最高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在其官網的答復:我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征繳社會保險費用是社會管理部門的職責,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依法辦理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保手續,但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金,無論欠繳社保費或者拒繳社保費,社會管理部門均可依法強制征繳。這種爭議并非單純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王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申請再審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法研[2011]31號)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號《關于王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申請再審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原則同意你院審委會的第一種意見,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繳社會保險費屬于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的法定職責,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另,建議你院可結合本案向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其針對當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社會保險引發爭議所涉及的保險費征繳問題,加強調查研究,妥善處理類似問題,依法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律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八條 企業在辦理登記注冊時,同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前款規定以外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第九條 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稅務局怎么補繳社保
【我要辦稅】,再點擊【稅費申報及繳納】。之后點擊【社保費管理】。點擊【社保增員登記】。錄入斷繳社保的員工的信息,點擊【保存】。返回社保費申報界面,點擊【社會保險費申報】。選擇需要補繳的開始月份,點擊【確定】。頁面彈出補繳的金額信息,點擊【保存】。最后點擊【扣款】即可完成補繳了。此方法僅適用于補繳當年內的社保。一、最高法院關于企業為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引發糾紛問題的答復。最高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在其官網的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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