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和基層法院區別
最高法和基層法院區別
一、我國有四級人民法院,分別是: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1.其中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一般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案件。四級的法院不屬于隸屬關系,也不是上下級關系,法院的級別只是區分待遇而已。一般來說,上訴都是找上一級,比如基層不服可以找中級、中級不服可以找高級或者最高院,但是最高院不服的也沒用,你可以申請復議。二、;
導讀一、我國有四級人民法院,分別是: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1.其中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一般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案件。四級的法院不屬于隸屬關系,也不是上下級關系,法院的級別只是區分待遇而已。一般來說,上訴都是找上一級,比如基層不服可以找中級、中級不服可以找高級或者最高院,但是最高院不服的也沒用,你可以申請復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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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人民法院是縣區街道一級的,一般只負責民事糾紛,搞點私人經濟糾紛案件,影響不大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只負責社會影響巨大的重大刑事案,一般都是全國性影響的刑事案,而且是中國唯一具有死刑復核權的單位,同樣接受上訴案件。一、我國有四級人民法院,分別是: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1.其中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一般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案件。四級的法院不屬于隸屬關系,也不是上下級關系,法院的級別只是區分待遇而已。一般來說,上訴都是找上一級,比如基層不服可以找中級、中級不服可以找高級或者最高院,但是最高院不服的也沒用,你可以申請復議。二、首先,我國法院組織和審判體制分為四級二審制,即,組織上分為基層、中級、高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四級, 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可以設立若干人民法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有關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以及市轄區人民法院;而中級人民法院則包括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以及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以及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而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此外,我國還設立了管轄特定案件的鐵路運輸法院、軍事法院以及海事法院。 所謂的“二審”制是指二審終審,即通常而言一個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理即告終結的制度。若經過一級法院審理后,若雙方并未上訴,檢察院也未抗訴,則判決經過一定期間后則生效,即并非任何案件均需經過二級審判方才終結生效。但存有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其所審理的案件;2)采用并非訴訟程序辦理的糾紛(這與律師們通常所說的「非訴業務」意義上的「非訴」有所區別),如按照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破產、督促程序所辦理的案件。 需要說明的是,該制度設立原意在于立足于立法當下的司法資源,便利當事人訴訟,以及訴訟效率原理。但沿用至今,學界實務多有爭論,二審制度仍有探討余地。 在級別管轄下,各級法院有如下區別: 一般而言,基層法院管轄一審案件。 但下列一審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1)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的刑事案件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緩)的刑事案件3)重大涉外民事案件4)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其中「轄區」是指超越了基層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5)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其中包括海事海商案件(我國所有的海事法院在層級上均屬于中級法院)、部分知識產權案件、涉及域名爭端的民事侵權案件、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以及與仲裁相關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一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案件:1)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2)認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在聯系上,法院與檢察院有所區別,即采取的是上級法院監督下級法院,而并非領導制,這某種意義上是由法院審判中立所決定的。一般而言,上級法院通常采用法官培訓、總結審判經驗、發布典型案例、指導案例、行使提審、再審權、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死刑復核等方式行使監督下級法院的審判運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第二十五條 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第二十條 高級人民法院包括:(一)省高級人民法院;(二)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三)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條 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二)下級人民法院報請審理的第一審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四)對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五)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六)中級人民法院報請復核的死刑案件。
最高法和基層法院區別
一、我國有四級人民法院,分別是: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1.其中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一般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案件。四級的法院不屬于隸屬關系,也不是上下級關系,法院的級別只是區分待遇而已。一般來說,上訴都是找上一級,比如基層不服可以找中級、中級不服可以找高級或者最高院,但是最高院不服的也沒用,你可以申請復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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