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處分決定撤銷的,應當恢復該公職人員的級別
政務處分決定撤銷的,應當恢復該公職人員的級別
有權撤銷政務處分決定的主體是“復審、復核機關”,其中復審機關便是作出原政務處分決定的監察機關,復核機關是作出原政務處分決定的監察機關的上一級監察機關。如果公職人員向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該監察機關認為存在應當_銷的情形,那么此時應當由該監察機關撤銷相應的政務處分決定;如果公職人員不服復審決定,并向上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監察機關認為存在應當撤銷的情形,此時,撤銷政務處分決定的主體應當是上級監察機關,而非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監察機關。在原政務處分決定被撤銷之后,可能會涉及重新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問題。根據本條的規定,復審、復核機關可以直接重新作出政務處分決定,亦可責令作出原政務處分決定的監察機關重新作出。原政務處分決定基于特定情形被撤銷之后,并不意味著公職人員不存在違法行為
導讀有權撤銷政務處分決定的主體是“復審、復核機關”,其中復審機關便是作出原政務處分決定的監察機關,復核機關是作出原政務處分決定的監察機關的上一級監察機關。如果公職人員向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該監察機關認為存在應當_銷的情形,那么此時應當由該監察機關撤銷相應的政務處分決定;如果公職人員不服復審決定,并向上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監察機關認為存在應當撤銷的情形,此時,撤銷政務處分決定的主體應當是上級監察機關,而非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監察機關。在原政務處分決定被撤銷之后,可能會涉及重新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問題。根據本條的規定,復審、復核機關可以直接重新作出政務處分決定,亦可責令作出原政務處分決定的監察機關重新作出。原政務處分決定基于特定情形被撤銷之后,并不意味著公職人員不存在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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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恢復該公職人員的級別、薪酬待遇,按照原職務、職級、銜級、崗位和職員等級安排相應的職務、職級、銜級、崗位和職員等級,并在原政務處分決定公布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有權撤銷政務處分決定的主體是“復審、復核機關”,其中復審機關便是作出原政務處分決定的監察機關,復核機關是作出原政務處分決定的監察機關的上一級監察機關。如果公職人員向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該監察機關認為存在應當_銷的情形,那么此時應當由該監察機關撤銷相應的政務處分決定;如果公職人員不服復審決定,并向上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監察機關認為存在應當撤銷的情形,此時,撤銷政務處分決定的主體應當是上級監察機關,而非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監察機關。在原政務處分決定被撤銷之后,可能會涉及重新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問題。根據本條的規定,復審、復核機關可以直接重新作出政務處分決定,亦可責令作出原政務處分決定的監察機關重新作出。原政務處分決定基于特定情形被撤銷之后,并不意味著公職人員不存在違法行為。如此來,在原政務處分決定撤銷后,復審、復核機關還應當作出新的政務處分決定,或者責令作出原決定的機關作出新的政務處分決定。對于依法應當撤銷的政務處分決定,復審、復核機關的處理方式有所不同。復審機關應當_銷原政務處分決定,同時重新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復核機關在_銷原政務處分決定的同時,既可以重新作出政務處分決定,也可以責令原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重新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于復核機關責令原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重新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原政務處分決定機關應當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復核機關應當撤銷原政務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責令原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重新作出決定:(一)政務處分所依據的違法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二)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三)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復核機關應當變更原政務處分決定,或者責令原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予以變更:(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二)對違法行為的情節認定確有錯誤的;(三)政務處分不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六十條 公職人員的政務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該公職人員的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或者薪酬待遇等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調整。政務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恢復該公職人員的級別、薪酬待遇,按照原職務、職級、銜級、崗位和職員等級安排相應的職務、職級、銜級、崗位和職員等級,并在原政務處分決定公布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沒收、追繳財物錯誤的,應當依法予以返還、賠償。公職人員因有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被撤銷政務處分或者減輕政務處分的,應當對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政務處分決定撤銷的,應當恢復該公職人員的級別
有權撤銷政務處分決定的主體是“復審、復核機關”,其中復審機關便是作出原政務處分決定的監察機關,復核機關是作出原政務處分決定的監察機關的上一級監察機關。如果公職人員向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該監察機關認為存在應當_銷的情形,那么此時應當由該監察機關撤銷相應的政務處分決定;如果公職人員不服復審決定,并向上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監察機關認為存在應當撤銷的情形,此時,撤銷政務處分決定的主體應當是上級監察機關,而非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監察機關。在原政務處分決定被撤銷之后,可能會涉及重新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問題。根據本條的規定,復審、復核機關可以直接重新作出政務處分決定,亦可責令作出原政務處分決定的監察機關重新作出。原政務處分決定基于特定情形被撤銷之后,并不意味著公職人員不存在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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