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森林防火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聯防機制,確定聯防區域,建立聯防制度,實行信息共享,并加強監督檢查。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撲救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當場給予表彰和獎勵。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林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確定森林防火責任人,并配備森林防火設施和設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成立森林火災專業撲救隊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森林經營單位和林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森林火災群眾撲救隊伍。專業的和群眾的火災撲救隊伍應當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森林火災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及其職責;(二)森林火災的預警、監測、信息報告和處理;(三)森林火災的應急響應機制和措施;(四)資金、物資和技術等保障措施;(五)災后處置。“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災的預防和撲救。進入林區必須做到“五不準”:1、不準在林區內亂扔煙蒂、火柴梗;2、不準在林區內燃放爆竹、焰火;3、不準在林區內燒火驅獸;4、不準在林區內燒火取暖、燒烤食物;5、不準在林區內玩火取樂。法律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五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的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承擔本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