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公積金繳費基數比例:1.養老保險單位繳費費率為20%,個人繳費費率為8%;2.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10%,個人繳費比例為2%;3.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0.2-1.9%,個人不繳費;4.生育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1%,個人不繳費;5.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1%,個人繳費比例為0.5%;6.住房公積金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各為7%。一、工傷醫療具體內容是什么?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二、退休后基本養老金怎樣計算?新的養老保險制度按照參保人員參加工作時間的不同,把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分作三個類型:1996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的人員(稱作“新人”),基本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職工退休時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退休時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20;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之后退休的(稱作“中人”),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各種補貼調節金四部分組成。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為:以本人退休前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乘以過渡性養老金計發比例(1.4%),再乘以1995年底以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求得;1995年底以前退休的(稱作“老人”),按原辦法計發養老金不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六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合并建賬及核算外,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