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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只能由有權機關做出,是指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過程中對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包括審判解釋和檢察解釋兩種。司法解釋,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有關司法機關在辦案中應當遵照執行,嚴格依法進行。沒有法律具體明確規定的,也要嚴格依照法律的精神和法律的原則作出解釋,供審判工作中具體適用。這就是我們對司法解釋的一般理解。司法解釋是對法官自由裁量的合理限制,也是保障公正裁判的重要內容。立法的疏漏以及規則過于原則和抽象,不僅給法官適用法律造成了困難,而且為法官留下了極大的自由裁量空間。法律控制法官的因素減低意味著各種隨機因素對法官的影響加重,判決的公正性難以保障。尤其是在我國現階段法官素質普遍不高,執法水平較差的情況下,法官對規則的適用享有極大的自由裁量權,無疑更會出現裁判不公的危險。面對此種狀況,較為可行的辦法是加強司法解釋,使法律規則具體、明確,法律漏洞得以彌補,并通過司法解釋對各級法院的裁判活動的拘束,從而嚴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保障公正裁判,實現法的安全價值。“解釋”、“規定”、“規則”、“批復”、“決定”為司法解釋的五種形式。1.對在審判工作中如何具體應用某一法律或者對某一類案件、某一類問題如何應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釋,采用“解釋”的形式。2.根據立法精神對審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規范、意見等司法解釋,采用“規定”的形式。3.對規范人民法院審判執行活動等方面的司法解釋,可以采用“規則”的形式。4.對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就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制定的司法解釋,采用“批復”的形式。5.修改或者廢止司法解釋,采用“決定”的形式。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第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第六條 司法解釋的形式分為“解釋”、“規定”、“規則”、“批復”和“決定”五種。對在審判工作中如何具體應用某一法律或者對某一類案件、某一類問題如何應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釋,采用“解釋”的形式。根據立法精神對審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規范、意見等司法解釋,采用“規定”的形式。對規范人民法院審判執行活動等方面的司法解釋,可以采用“規則”的形式。對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就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制定的司法解釋,采用“批復”的形式。修改或者廢止司法解釋,采用“決定”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