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職工子女是什么意思?
特困職工子女是什么意思?
職工及其家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認定為一般困難職工。1、政府認定的低保家庭,經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難、入不敷出的職工。2、未享受政府低保待遇,但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職工。3、職工家庭月人均收入在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下的,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災害等原因,不能維持基本生活的。4、由于本人或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遭遇突發性災難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家庭剛性支出過大,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部分(經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報銷后的部分,下同)或事故損失超過其當家庭全部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造成生活困難的職工。5、因其原因造成生活困難,確需救助的職工。
導讀職工及其家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認定為一般困難職工。1、政府認定的低保家庭,經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難、入不敷出的職工。2、未享受政府低保待遇,但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職工。3、職工家庭月人均收入在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下的,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災害等原因,不能維持基本生活的。4、由于本人或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遭遇突發性災難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家庭剛性支出過大,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部分(經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報銷后的部分,下同)或事故損失超過其當家庭全部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造成生活困難的職工。5、因其原因造成生活困難,確需救助的職工。
特困職工子女是指按照有關政策規定領取了工資、失業保險金、養老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因家庭收入過低難以維持生計或因傷病、子女就學、受災等造成剛性支出過大,不經救助無法擺脫其困難處境的職工及其家庭的子女。職工及其家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認定為一般困難職工:1、政府認定的低保家庭,經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難、入不敷出的職工;2、未享受政府低保待遇,但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職工。3、職工家庭月人均收入在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下的,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災害等原因,不能維持基本生活的;4、由于本人或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遭遇突發性災難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家庭剛性支出過大,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部分(經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報銷后的部分,下同)或事故損失超過其當家庭全部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造成生活困難的職工;5、因其原因造成生活困難,確需救助的職工。對這些職工,在核實其困難情況,按照規定程序認定為困難職工的同時,工會組織應主動幫助其向政府申請低保救助,經政府救助后生活狀況明顯改善者,可按脫困處理。法律依據:《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第四條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一)無勞動能力;(二)無生活來源;(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一)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三)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特困職工子女是什么意思?
職工及其家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認定為一般困難職工。1、政府認定的低保家庭,經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難、入不敷出的職工。2、未享受政府低保待遇,但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職工。3、職工家庭月人均收入在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下的,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災害等原因,不能維持基本生活的。4、由于本人或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遭遇突發性災難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家庭剛性支出過大,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部分(經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報銷后的部分,下同)或事故損失超過其當家庭全部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造成生活困難的職工。5、因其原因造成生活困難,確需救助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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