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物權有哪些權利
益物權有哪些權利
一、定義;1、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2、用益物權的基本內容,是對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是通過直接支配他人之物而占有、使用和收益。這是所有權權能分離出來的權能,表現的是對財產的利用關系。用益物權人享有用益物權,就可以占有用益物、使用用益物、對用益物直接支配并進行收益。二、法律特征;(一)用益物權以不動產、動產為權利客體。(二)用益物權以占有、使用、收益為其權利內容。(三)用益物權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設立的權利,是一種他物權。(四)用益物權的權能并不完全,是一種定限物權。三、用益物權人的權利。
導讀一、定義;1、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2、用益物權的基本內容,是對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是通過直接支配他人之物而占有、使用和收益。這是所有權權能分離出來的權能,表現的是對財產的利用關系。用益物權人享有用益物權,就可以占有用益物、使用用益物、對用益物直接支配并進行收益。二、法律特征;(一)用益物權以不動產、動產為權利客體。(二)用益物權以占有、使用、收益為其權利內容。(三)用益物權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設立的權利,是一種他物權。(四)用益物權的權能并不完全,是一種定限物權。三、用益物權人的權利。
用益物權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地役權,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用益物權,是指以一定范圍內的使用、收益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設立的定限物權。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一、定義1、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2、用益物權的基本內容,是對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是通過直接支配他人之物而占有、使用和收益。這是所有權權能分離出來的權能,表現的是對財產的利用關系。用益物權人享有用益物權,就可以占有用益物、使用用益物、對用益物直接支配并進行收益。二、法律特征(一)用益物權以不動產、動產為權利客體。(二)用益物權以占有、使用、收益為其權利內容。(三)用益物權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設立的權利,是一種他物權。(四)用益物權的權能并不完全,是一種定限物權。三、用益物權人的權利1、占有權。用益物權需要對物進行使用和收益,獲取物的使用價值,這就決定了用益物權人必須要占有標的物。所謂占有,就是權利人對標的物的實際控制。用益物權人對于不動產的占有,針對不同的物權而有所不同。2、使用權和收益權。用益物權之“用益”即使用、收益。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質和用途在不毀損其物和改變物的性質的前提下,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對物加以利用。收益是指通過使用獲取物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用益物權人的收益權包括如下方面:一是通過利用財產獲取收益。二是獲取天然孳息。三是獲得法定孳息。3、特殊情況下的處分權。就用益物權而言,其權能不包括對標的物的處分權。但為了有效率地利用物,法律也允許權利人在不妨礙物的最終權利歸屬的前提下依法享有對權利本身的處分權。當然,這種處分是對權利的處分,而不是對物本身的處分,對物的處分權應當屬于所有人。4、不受所有權人非法干涉的權利。用益物權設立后,即獨立于所有權,對所有權形成一種限制,所有權人負有義務不得干預用益物權人行使自己權利、追求自身利益的正當行為。當然,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也不能損害所有權人的利益。5、征收后依法請求補償的權利。用益物權是一種獨立物權,且具有使用收益權能。因此,在用益物權因征收等原因而消滅時,用益物權人有權獲得單獨的補償。用益物權的概念用益物權,是指以一定范圍內的使用、收益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設立的定限物權。擔保物權是用益物權的對稱,是指他物權或限制物權的一類。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設定的物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條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的自然人即為用益物權人。
益物權有哪些權利
一、定義;1、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2、用益物權的基本內容,是對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是通過直接支配他人之物而占有、使用和收益。這是所有權權能分離出來的權能,表現的是對財產的利用關系。用益物權人享有用益物權,就可以占有用益物、使用用益物、對用益物直接支配并進行收益。二、法律特征;(一)用益物權以不動產、動產為權利客體。(二)用益物權以占有、使用、收益為其權利內容。(三)用益物權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設立的權利,是一種他物權。(四)用益物權的權能并不完全,是一種定限物權。三、用益物權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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