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開發區審批程序和審批原則條件
國家級開發區審批程序和審批原則條件
(一)由國家級開發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正式向國務院行文提出申請。(二)由國務院批轉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建設 提出初審意見。(三)在三部門初審意見一致的基礎上,由商務部起草請示報告會簽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后報國務院審批。(四)經國務院批準,由三部門聯合發函予以批復。審批原則;(1)對已完成原經國務院批準規劃面積的開發建設,因經濟發展需求確需擴大規劃用地范圍的國家級開發區可申請擴建。(2)擴建國家級開發區必須符合所在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土地管理與規劃管理工作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3)申請擴建應切合開發區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根據規劃確需占用的,要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用相關手續,并妥善安排好失地農民的工作與生活。
導讀(一)由國家級開發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正式向國務院行文提出申請。(二)由國務院批轉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建設 提出初審意見。(三)在三部門初審意見一致的基礎上,由商務部起草請示報告會簽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后報國務院審批。(四)經國務院批準,由三部門聯合發函予以批復。審批原則;(1)對已完成原經國務院批準規劃面積的開發建設,因經濟發展需求確需擴大規劃用地范圍的國家級開發區可申請擴建。(2)擴建國家級開發區必須符合所在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土地管理與規劃管理工作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3)申請擴建應切合開發區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根據規劃確需占用的,要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用相關手續,并妥善安排好失地農民的工作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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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程序(一)由國家級開發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正式向國務院行文提出申請。(二)由國務院批轉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建設 提出初審意見。(三)在三部門初審意見一致的基礎上,由商務部起草請示報告會簽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后報國務院審批。(四)經國務院批準,由三部門聯合發函予以批復。審批原則(1)對已完成原經國務院批準規劃面積的開發建設,因經濟發展需求確需擴大規劃用地范圍的國家級開發區可申請擴建。(2)擴建國家級開發區必須符合所在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土地管理與規劃管理工作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3)申請擴建應切合開發區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根據規劃確需占用的,要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用相關手續,并妥善安排好失地農民的工作與生活。法律依據:《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建審批原則和審批程序》三、需報送的文件、資料(一)國家級開發區綜合經濟發展情況。(國家級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或相應管理機構出具);(二)國家級開發區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與工業、倉儲、房地產等各類規劃用地面積與比例、開發區批準文件和文本、說明書、圖紙等。(國家級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或相應管理機構和所在城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共同出具);(三)國家級開發區依法用地的證明文件。(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四)國家級開發區依法實施城市規劃管理的證明文件。(由省級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出具);(五)經國務院批準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所在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圖紙及文本,在圖紙上需標出國家級開發區現有位置,擬擴建區域位置,明確的四至邊界。(加蓋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公章及省級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公章)。(六)國家級開發區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實施情況。
國家級開發區審批程序和審批原則條件
(一)由國家級開發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正式向國務院行文提出申請。(二)由國務院批轉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建設 提出初審意見。(三)在三部門初審意見一致的基礎上,由商務部起草請示報告會簽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后報國務院審批。(四)經國務院批準,由三部門聯合發函予以批復。審批原則;(1)對已完成原經國務院批準規劃面積的開發建設,因經濟發展需求確需擴大規劃用地范圍的國家級開發區可申請擴建。(2)擴建國家級開發區必須符合所在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土地管理與規劃管理工作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3)申請擴建應切合開發區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根據規劃確需占用的,要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用相關手續,并妥善安排好失地農民的工作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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