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相較于行政復議最大的特點是
行政訴訟相較于行政復議最大的特點是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相比,更為便民、省時、省力、省錢。具體表現在。(1)行政復議作為一種內部自我糾錯機制,復議程序比較簡化,對行政決定不服,只需遞交申請書甚至向復議機關口頭提出申請,復議機關作出記錄即可;而行政訴訟卻要求起訴人必須遞交起訴狀。(2)行政復議實行書面復議制度,即行政機關對行政復議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和被申請人提交的答辯以及有關被申請人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規范性文件和證據進行非公開對質性的審查,并在此基礎上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訴訟則實行開庭審理制度。(3)行政復議實行一級復議制度,即行政爭議經過行政復議機關一次審理并作出裁決之后,申請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向有關行政機關再次申請復議,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行政訴訟則是兩審終審制。
導讀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相比,更為便民、省時、省力、省錢。具體表現在。(1)行政復議作為一種內部自我糾錯機制,復議程序比較簡化,對行政決定不服,只需遞交申請書甚至向復議機關口頭提出申請,復議機關作出記錄即可;而行政訴訟卻要求起訴人必須遞交起訴狀。(2)行政復議實行書面復議制度,即行政機關對行政復議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和被申請人提交的答辯以及有關被申請人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規范性文件和證據進行非公開對質性的審查,并在此基礎上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訴訟則實行開庭審理制度。(3)行政復議實行一級復議制度,即行政爭議經過行政復議機關一次審理并作出裁決之后,申請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向有關行政機關再次申請復議,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行政訴訟則是兩審終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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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是一種司法解決爭議的程序,行政復議是由上一級行政機關對下一級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相比,更為便民、省時、省力、省錢。具體表現在:(1)行政復議作為一種內部自我糾錯機制,復議程序比較簡化,對行政決定不服,只需遞交申請書甚至向復議機關口頭提出申請,復議機關作出記錄即可;而行政訴訟卻要求起訴人必須遞交起訴狀。(2)行政復議實行書面復議制度,即行政機關對行政復議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和被申請人提交的答辯以及有關被申請人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規范性文件和證據進行非公開對質性的審查,并在此基礎上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訴訟則實行開庭審理制度。(3)行政復議實行一級復議制度,即行政爭議經過行政復議機關一次審理并作出裁決之后,申請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向有關行政機關再次申請復議,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行政訴訟則是兩審終審制。(4)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不用交納申請費等費用,只要遞交申請復議書即可啟動并進入行政復議程序;而提起行政訴訟則需要交納訴訟費等費用。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最大區別是什么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受理。- -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本級行政機關受理。2、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于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于行政行為的范圍,應當適用行政復議法。3、二者適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復議適用行政復議程序,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行政復議程序簡便、迅速、廉價,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序復雜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復議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而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度等。4、二者的審查強度不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5、二者的受理和審查范圍不同。《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對于受理范圍均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從列舉事項來看,《行政復議法》的受案范圍要廣于《行政訴訟法》。此外,《行政復議法》還規定對國務院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等規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審查申請。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監督,且各有所長,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現代國家一般都同時創設這兩種制度。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或將行政復議作為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或由當事人選擇救濟途徑,或在當事人選擇復議救濟途徑之后,仍允許其提起行政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行政訴訟相較于行政復議最大的特點是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相比,更為便民、省時、省力、省錢。具體表現在。(1)行政復議作為一種內部自我糾錯機制,復議程序比較簡化,對行政決定不服,只需遞交申請書甚至向復議機關口頭提出申請,復議機關作出記錄即可;而行政訴訟卻要求起訴人必須遞交起訴狀。(2)行政復議實行書面復議制度,即行政機關對行政復議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和被申請人提交的答辯以及有關被申請人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規范性文件和證據進行非公開對質性的審查,并在此基礎上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訴訟則實行開庭審理制度。(3)行政復議實行一級復議制度,即行政爭議經過行政復議機關一次審理并作出裁決之后,申請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向有關行政機關再次申請復議,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行政訴訟則是兩審終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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