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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行為包括賦予權益或科以義務、剝奪權益或免除義務、變更法律地位、確認法律事實與法律地位,除此之外的都不包括。1、賦予權益或科以義務,行政行為內容表現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賦予一定的權益或科以一定的義務,實際上設定了新的法律地位,使得行政主體與行為對象之間以及行為對象與他人之間形成一種行政法律關 系. 賦予一定的權益,具體表現為賦予行為對象人一種法律上的權能或權利和利益,包括行政法 上的權益,也包括民法上的權益. 科以一定的義務,是指行政主體通過行政行為命令行為對象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 為,具體包括單純行為上的義務,如接受審計監督;也包括財產義務,如納稅決定行為;還 包括人身義務,如拘留決定. 2、剝奪權益或免除義務.這是取消某種法律地位,以解除已經存在的法律關系.剝奪權益,是使行為對象人原有的法 律上的權能或權利和利益的一種喪失.免除義務,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表現為對行為對象人 原來所負有義務的解除,不再要求其履行義務,如免除納稅人的納稅義務. 3、變更法律地位這是行政行為對行為對象人原來存在的法律地位予以改變,具體表現為:對其原來所享有權 利或所負擔義務范圍的縮小,或者對其原來所享有權利或所負擔義務范圍的擴大,如批準營 業執照擴大或縮小經營范圍、減少或增加納稅稅種、稅率等. 4、確認法律事實與法律地位確認法律事實,是指行政主體通過行政行為對某種法律關系有重大影響的事實是否存在,依 法加以確認. 確認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體通過行政行為對某種法律關系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圍的認定. 確認法律事實與確認法律地位既有聯系也有區別.確認法律事實必然影響確認法律關系,但確認法律事實并不等于確認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法律關系,在事實的認定之中并不能完全確認.確認法律關系是以法律事實確認為前提的,在有些法律關系確認之中,也同時包含著對法律事實的確認.但有些法律關系的確認和法律事實的確認,法律要求是分 開的,不能互相取代或交錯在一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