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分紅,股東如何起訴
公司不分紅,股東如何起訴
分配股息紅利(俗稱“分紅”)是股東享有的一項法定權利,其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第4條和第34條規定,其中第4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即分紅)等權利;第35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根據《公司法》第4、34條之規定,股東取得紅利理屬當然,然而,公司分紅不僅取決于公司是否有可資分配的利潤,更關鍵的是分紅方案是否得到股東會批準通過。換言之,股東取得公司紅利還應滿足一定條件和遵循一定之程序,具體如下:1、前提條件是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潤。2、公司股東會對公司分紅作出有效決議。在甲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潤的情形下,是否分紅,如何分紅,還要經甲公司有權作出決議的機關即公司股東會作出有效決議。
導讀分配股息紅利(俗稱“分紅”)是股東享有的一項法定權利,其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第4條和第34條規定,其中第4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即分紅)等權利;第35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根據《公司法》第4、34條之規定,股東取得紅利理屬當然,然而,公司分紅不僅取決于公司是否有可資分配的利潤,更關鍵的是分紅方案是否得到股東會批準通過。換言之,股東取得公司紅利還應滿足一定條件和遵循一定之程序,具體如下:1、前提條件是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潤。2、公司股東會對公司分紅作出有效決議。在甲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潤的情形下,是否分紅,如何分紅,還要經甲公司有權作出決議的機關即公司股東會作出有效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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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第74條規定,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對股東會關于不分配股息紅利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請求公司按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屆時,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60天內,如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可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90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收購股權。分配股息紅利(俗稱“分紅”)是股東享有的一項法定權利,其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第4條和第34條規定,其中第4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即分紅)等權利;第35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根據《公司法》第4、34條之規定,股東取得紅利理屬當然,然而,公司分紅不僅取決于公司是否有可資分配的利潤,更關鍵的是分紅方案是否得到股東會批準通過。換言之,股東取得公司紅利還應滿足一定條件和遵循一定之程序,具體如下:1、前提條件是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潤。2、公司股東會對公司分紅作出有效決議。在甲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潤的情形下,是否分紅,如何分紅,還要經甲公司有權作出決議的機關即公司股東會作出有效決議。3、在公司通過分紅決議但公司不執行的情形下,股東有權起訴公司,要求公司執行分紅決議,及時支付給股東紅利。法律依據:《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公司不分紅,股東如何起訴
分配股息紅利(俗稱“分紅”)是股東享有的一項法定權利,其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第4條和第34條規定,其中第4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即分紅)等權利;第35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根據《公司法》第4、34條之規定,股東取得紅利理屬當然,然而,公司分紅不僅取決于公司是否有可資分配的利潤,更關鍵的是分紅方案是否得到股東會批準通過。換言之,股東取得公司紅利還應滿足一定條件和遵循一定之程序,具體如下:1、前提條件是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潤。2、公司股東會對公司分紅作出有效決議。在甲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潤的情形下,是否分紅,如何分紅,還要經甲公司有權作出決議的機關即公司股東會作出有效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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