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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獨立承保的責任保險是作為主要險別單獨承保,其主要形式有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職業賠償保險即職業責任保險等。責任保險,是指保險人在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者負賠償民事責任,并被提出賠償要求時,承擔賠償責任的財產保險形式。責任保險以被保險人對他人依法應負的民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在合同中無保險金額,而規定賠償限額。責任保險僅承保被保險人的過失侵權民事責任,對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害不負責任,除特別約定外,通常不包括合同違約責任。責任保險的承保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作為其他保險的組成部分或附加部分承保,不作為主要險別單獨承保,如汽車保險中的第三人責任險、船舶保險中的碰撞責任險等。另一種是作為主要險別單獨承保。其形式有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職業賠償保險即職業責任保險等。責任保險合同的承保方式主要有三種:一種是將責任保險作為獨立險種,以單獨的責任保險的方式訂立專門的保險合同進行承保,責任保險例如,責任保險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汀立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質量保險、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等專門性的責任保險合同;第二種是將責任保險作為某一種財產保險的附加險承保,責任保險如在承保貨物運輸保險的基礎上附加承保第三者責任險;第三種是將責任保險作為與其他財產保險相聯系的險種獨立承保,責任保險如獨立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條:本編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四百六十八條: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有關該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