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學籍不一定必須9月份辦。學期結束前或新學期開學后一個月內辦理轉學手續,如果學生家庭居住地要跨省、市、縣遷移或在本縣域內跨學區、鄉(鎮)遷移,且戶籍已遷入居住地的,可轉入戶籍所在地學校。同一個區之間不允許辦理轉學。學生的父母或監護人務工地跨省、市、縣遷移(不含省轄市中心城區之間遷移)的,可以轉入新的務工所在地學校;跨市內區遷移的允許辦理轉學,跨同一區之間的不允許辦理。申請轉學介紹如下:1、投靠親屬到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轉入被投靠親屬所在地學校。學生接受義務教育期間身體狀況發生變化的,在市域范圍內,可以由普通學校轉入特殊教育學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學校轉入普通學校就讀; 2、轉學申請表、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明、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委托信、被投靠親屬的戶籍證明。這些證明材料要一式四份,轉出、轉入學校,轉出及轉入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各一份。辦理學籍業務流程:1、先登記2、轉學省內轉學轉入:出示接收證明,在學籍系統接收即可。轉出:出示接收學校的接收證明,出示校長出具的轉出意見,出示學生戶口本,在學籍系統提出轉出申請。跨省轉學轉入:出示校長出具的轉入意見,在學籍系統提出轉入申請。轉出:對方學校提申請3、修給學籍信息出示戶口本原件,留取復印件。法律依據:《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三條: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指導各地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全國聯網的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制訂相關技術標準和實施辦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本省(區、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區、市)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