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江林案判多少年
深圳江林案判多少年
2009年10月16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9)深刑一初字第147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江林、韓峰均犯故意傷害罪,各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中國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故意傷害自己身體健康的',一般不構成犯罪。但自傷行為損害了社會利益而觸犯了其他刑法條文的,則構成犯罪。
導讀2009年10月16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9)深刑一初字第147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江林、韓峰均犯故意傷害罪,各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中國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故意傷害自己身體健康的',一般不構成犯罪。但自傷行為損害了社會利益而觸犯了其他刑法條文的,則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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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2009年10月16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9)深刑一初字第147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江林、韓峰均犯故意傷害罪,各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中國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故意傷害自己身體健康的',一般不構成犯罪。但自傷行為損害了社會利益而觸犯了其他刑法條文的,則構成犯罪。(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主要指損害人體組織的完整或者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傷害行為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但不論使用何種手段,傷害他人身體的,均屬傷害行為。犯罪手段的不同,只是量刑的情節之一,不是本罪構成的要件。傷害的結果,可能是輕傷或重傷,也可能是致人死亡。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第四款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七款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第三百五十六條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深圳江林案判多少年
2009年10月16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9)深刑一初字第147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江林、韓峰均犯故意傷害罪,各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中國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故意傷害自己身體健康的',一般不構成犯罪。但自傷行為損害了社會利益而觸犯了其他刑法條文的,則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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