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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胎的開放直接利好的行業有輔助生殖醫療服務,生殖檢測設備和儀器,嬰兒保育設備,新生兒營養補充劑等。長期來看,利好整個醫療健康行業,因為社會老齡化的加劇和新生人口數量增加使得醫療健康的服務和需求提升。有關三胎的法律規定有哪些三胎的法律規定有《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相關規定。根據違法生育或者非法收養的性質、情節和收入取證情況,確定下列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1、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會撫養費后補辦生育證。2、符合法定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倍征收。3、不足法定婚齡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三倍征收。4、符合法定收養子女條件,但沒有辦理收養證的,動員其依法辦理收養證,拒絕辦理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倍征收。5、不符合法定收養子女條件收養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三倍征收。6、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有下列嚴重情節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人,按較高的倍數征收:(1)實際收入明顯高于當地人均收入,但無法核實其具體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2)違法多生育子女后沒有及時報告,超過一年的,按照總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其中超過三年未主動報告或者經舉報查實的,按總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3)所在村民委員會的土地被納入征地規劃后,違法多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4)在違法生育前后藏匿、轉移財產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5)拒不繳納終止妊娠保證金,又拒不終止妊娠導致違法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6)重婚生育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7)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二至六倍標準內酌情決定計征倍數。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根據以上規定制定社會撫養費征收的具體標準。7、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或非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再繼續違法多生育或多收養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養一個子女,按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征收標準依次增加三倍征收。國家目前開放三孩政策,之前是二孩政策,至于二胎或者是三胎政策一般是不會出現,出現只能是二孩、三孩政策;大家一定要分清楚“三胎”和“三孩”的區別。最新會議指出,進一步優化生育政策,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改善我國人口結構、落實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保持我國人力資源稟賦優勢。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二、三胎休假政策有哪些規定 三胎休假政策的規定有如果女職工生育三胎的話,那么可以享受一百二十八天的長假,如果生育多胎的,可以增加三十天的產假。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女職工生育三胎的產假有128天以上。普通生育假98天,生育多三胞胎的,增加產假30天(如遇難產,再增加15天)。《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產假待遇由:1、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2、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3、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4、生育津貼,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5、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如果女職工生育三胎的話,那么可以享受一百二十八的產假,如果生育多胞胎的,每生育多一胎,可以增加十五天的長假。如果女職工在四個月之內的懷孕期間流程的話,那么可以享受十五天的產假,滿四個月的,可以享受四十二天的產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第四十一條 托育機構違反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托育服務,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托育機構有虐待嬰幼兒行為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終身不得從事嬰幼兒照護服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二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章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