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召回屬于什么行政行為
責令召回屬于什么行政行為
我國的責令召回制度已經基本建立,主要包括。一是確立了安全隱患的發現機制。產品存在安全隱患,是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召回行為的前提。因而,安全隱患的發現機制在責令召回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在我國,安全隱患的發現途徑包括:生產企業、經營者的報告,產品使用者的舉報,行政機關通過檢查發現等。行政機關在獲得有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信息后,應當依法組織調查、評估,從而確定被調查的產品是否存在安全隱患。二是確立了責令召回的實施機制。在通過調查、評估而確認產品存在安全隱患,但生產企業沒有主動召回產品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應作出責令召回產品的決定。責令召回的決定中應包括責令召回的原因、調查評估的結果、召回產品的范圍和時限等。
導讀我國的責令召回制度已經基本建立,主要包括。一是確立了安全隱患的發現機制。產品存在安全隱患,是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召回行為的前提。因而,安全隱患的發現機制在責令召回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在我國,安全隱患的發現途徑包括:生產企業、經營者的報告,產品使用者的舉報,行政機關通過檢查發現等。行政機關在獲得有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信息后,應當依法組織調查、評估,從而確定被調查的產品是否存在安全隱患。二是確立了責令召回的實施機制。在通過調查、評估而確認產品存在安全隱患,但生產企業沒有主動召回產品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應作出責令召回產品的決定。責令召回的決定中應包括責令召回的原因、調查評估的結果、召回產品的范圍和時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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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召回屬于行政命令。責令召回是指行政機關在發現產品存在安全隱患、生產企業應當主動召回產品而不采取召回措施的情況下,作出的要求企業召回產品的行為。我國的責令召回制度已經基本建立,主要包括:一是確立了安全隱患的發現機制。產品存在安全隱患,是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召回行為的前提。因而,安全隱患的發現機制在責令召回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在我國,安全隱患的發現途徑包括:生產企業、經營者的報告,產品使用者的舉報,行政機關通過檢查發現等。行政機關在獲得有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信息后,應當依法組織調查、評估,從而確定被調查的產品是否存在安全隱患。二是確立了責令召回的實施機制。在通過調查、評估而確認產品存在安全隱患,但生產企業沒有主動召回產品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應作出責令召回產品的決定。責令召回的決定中應包括責令召回的原因、調查評估的結果、召回產品的范圍和時限等。三是確立了責令召回的監督機制。在作出責令召回的決定后,行政機關還應對生產企業實施召回的情況進行監督。主要包括生產企業應定期向行政機關報告召回的實施情況、行政機關對召回的總結報告進行審查、評價等。行政機關在審查后認為生產企業的召回不徹底或者需要采取更為有效的措施的,可以要求生產企業重新召回或者擴大召回范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三)扣押財物;(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責令召回屬于什么行政行為
我國的責令召回制度已經基本建立,主要包括。一是確立了安全隱患的發現機制。產品存在安全隱患,是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召回行為的前提。因而,安全隱患的發現機制在責令召回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在我國,安全隱患的發現途徑包括:生產企業、經營者的報告,產品使用者的舉報,行政機關通過檢查發現等。行政機關在獲得有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信息后,應當依法組織調查、評估,從而確定被調查的產品是否存在安全隱患。二是確立了責令召回的實施機制。在通過調查、評估而確認產品存在安全隱患,但生產企業沒有主動召回產品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應作出責令召回產品的決定。責令召回的決定中應包括責令召回的原因、調查評估的結果、召回產品的范圍和時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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