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崗失業人員是指哪些
下崗失業人員是指哪些
2.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3.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下崗職工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指在原企業已沒有工作崗位,沒有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有就業要求,尚未就業的人員。第二類是被迫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俗稱:買斷工齡)轉為靈活就業的人員。出現職工大量下崗的現象,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的必然反映,是我國經濟發展多年積累的諸多深層次矛盾的綜合結果,也是在現有國情下,改革和發展過程中不可逾越的階段。沒有這個過程,國有企業就無法擺脫困難,更無法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從長遠看,隨著改革深入、科技進步和經濟結構的調整,勞動力的相應調整與流動也會經常發生,這也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現實
導讀2.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3.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下崗職工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指在原企業已沒有工作崗位,沒有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有就業要求,尚未就業的人員。第二類是被迫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俗稱:買斷工齡)轉為靈活就業的人員。出現職工大量下崗的現象,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的必然反映,是我國經濟發展多年積累的諸多深層次矛盾的綜合結果,也是在現有國情下,改革和發展過程中不可逾越的階段。沒有這個過程,國有企業就無法擺脫困難,更無法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從長遠看,隨著改革深入、科技進步和經濟結構的調整,勞動力的相應調整與流動也會經常發生,這也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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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2.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3.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下崗職工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指在原企業已沒有工作崗位,沒有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有就業要求,尚未就業的人員。第二類是被迫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俗稱:買斷工齡)轉為靈活就業的人員。出現職工大量下崗的現象,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的必然反映,是我國經濟發展多年積累的諸多深層次矛盾的綜合結果,也是在現有國情下,改革和發展過程中不可逾越的階段。沒有這個過程,國有企業就無法擺脫困難,更無法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從長遠看,隨著改革深入、科技進步和經濟結構的調整,勞動力的相應調整與流動也會經常發生,這也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現實。下崗分流雖然會給部分職工帶來暫時的困難,但從根本上說,這是前進中的問題,將有利于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下崗職工是指在原企業已沒有工作崗位,沒有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有就業要求,尚未就業的人員。失業人員是指在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目前無工作,并以某種方式正在尋找工作的人員。包括就業、轉失業的人員和新生勞動力中未實現就業的人員。失業人員與下崗職工的主要區別是:失業人員已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檔案已轉入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而下崗職工雖然無業,但未和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檔案關系仍在原企業。法律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委關于加強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管理和再就業服務中心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是指: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的國有企業的正式職工(不含從農村招收的臨時合同工),以及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后參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滿的合同制職工中,因企業生產經營等原因而下崗,但尚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沒有在社會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員。
下崗失業人員是指哪些
2.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3.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下崗職工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指在原企業已沒有工作崗位,沒有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有就業要求,尚未就業的人員。第二類是被迫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俗稱:買斷工齡)轉為靈活就業的人員。出現職工大量下崗的現象,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的必然反映,是我國經濟發展多年積累的諸多深層次矛盾的綜合結果,也是在現有國情下,改革和發展過程中不可逾越的階段。沒有這個過程,國有企業就無法擺脫困難,更無法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從長遠看,隨著改革深入、科技進步和經濟結構的調整,勞動力的相應調整與流動也會經常發生,這也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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