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實行的什么原則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實行的什么原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條例(5)第二章 自治機關第九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自治州人民政府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第十條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中,土家族、苗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額,根據法律規定的原則確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土家族和苗族的公民應當超過半數。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中,應當有土家族、苗族的公民。
導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條例(5)第二章 自治機關第九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自治州人民政府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第十條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中,土家族、苗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額,根據法律規定的原則確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土家族和苗族的公民應當超過半數。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中,應當有土家族、苗族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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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條例(5)第二章 自治機關第九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自治州人民政府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第十條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中,土家族、苗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額,根據法律規定的原則確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土家族和苗族的公民應當超過半數。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中,應當有土家族、苗族的公民。第十一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要盡量配備土家族和苗族的人員,逐步做到超過半數。自治州州長由土家族或者苗族的公民擔任。第十二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所屬工作部門的干部中,要盡量配備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同時注意配備各民族的婦女干部。第十三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加強縣、市和鄉、民族鄉、鎮的政權建設。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加強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及其所屬的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組織的建設。第十四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根據法律和國家的規定,結合本州的實際情況,確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機構設置,報湖南省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五條 自治州的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責,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密切聯系群眾,努力為各族人民服務。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第十六條 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檢察院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人民法院監督。自治州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受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第十七條 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中,應當有土家族、苗族的人員;工作人員中要盡量配備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第十八條 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檢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對于不通曉漢族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法律依據:《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第九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自治州人民政府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第十條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中,土家族、苗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額,根據法律規定的原則確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土家族和苗族的公民應當超過半數。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中,應當有土家族、苗族的公民。第十一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要盡量配備土家族和苗族的人員,逐步做到超過半數。自治州州長由土家族或者苗族的公民擔任。第十二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所屬工作部門的干部中,要盡量配備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同時注意配備各民族的婦女干部。第十三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加強縣、市和鄉、民族鄉、鎮的政權建設。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加強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及其所屬的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組織的建設。第十四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根據法律和國家的規定,結合本州的實際情況,確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機構設置,報湖南省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五條 自治州的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責,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密切聯系群眾,努力為各族人民服務。第十六條 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檢察院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人民法院監督。自治州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受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第十七條 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中,應當有土家族、苗族的人員;工作人員中要盡量配備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第十八條 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檢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對于不通曉漢族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實行的什么原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條例(5)第二章 自治機關第九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自治州人民政府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第十條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中,土家族、苗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額,根據法律規定的原則確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土家族和苗族的公民應當超過半數。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中,應當有土家族、苗族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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