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人員死亡的舉報事項,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核查處理。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根據本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按照下列要求受理、調查和處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事項:1.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網絡舉報平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明確受理安全生產舉報的渠道。目前,除了通過信箱等受理書面舉報材料的傳統方式外,各地已經設立全國統一的安全生產舉報投訴特服號“12350”,有的地方還結合信息技術的發展,開拓多樣化的舉報受理方式。比如,有的地方通過電子郵件受理舉報,有的地方建立互聯網舉報平臺,通過網頁、微信舉報小程序等方式受理生產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隱患、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舉報投訴。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所設立的各種舉報方式應當向社會公開,使社會公眾廣為知曉。一是公開的面要廣,要讓多數人知悉。舉報聯系方式的宣傳是否到位,關系到舉報制度實施的成敗。要充分利用影響面較廣的電視、廣播、報刊、互聯網、宣傳牌和宣傳單等各種途徑,多層次、全方位地對安全生產舉報聯系方式進行宣傳,要持之以恒地長期宣傳,讓安全生產舉報聯系方式人人皆知。二是公開受理的舉報方式等應當具體、明確,便于記憶。在宣傳舉報方式時,要明確重點,突出強調具體的舉報方式,使舉報方式在有限的時間內能夠被強化記憶。三是應當公開受理舉報的內容,主要包括:(1)在生產過程中違反勞動紀律或者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的情形、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其他不安全因素等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問題;(2)安全生產和現場管理中的違章指揮現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事故隱患整改不及時等安全生產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受理舉報的內容既包括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也包括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行政的舉報等。2.受理單位應調查核實舉報內容。群眾的舉報能否得到調查核實,能否得到反饋,是群眾最關心的一個問題。如果群眾舉報后如石沉大海,得不到落實,則必將極大地損害群眾舉報的積極性,喪失群眾對舉報工作的信心,從而瓦解社會監督的作用,違背本法的立法精神。因此,要認真地對待群眾的每一次舉報,對受理的各個環節,包括值班、電話接聽、登記整理、轉送、調查核實、處理、結果反饋等,制定嚴格的規定和詳細的要求,使舉報受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和規范化。只有對群眾舉報加以重視,認真迅速地進行查處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公告,做到每一個舉報都有令群眾較為滿意的結果,群眾才能看到舉報的效果,才能有信心舉報,才能真正發揮安全生產舉報制度的效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能將建立舉報制度作為形式,要對舉報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一旦核實就應當形成書面文字、寫出報告。3.督促落實。建立舉報制度的目的是解決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問題,消除事故隱患。因此,經調查核實后,確實存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予以整改。根據本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比如,經調查核實存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暫時停產停業,對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行政處罰,要求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單位作出整改措施,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單位負責人作出書面保證等。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應當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4.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轉交其他有關部門處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既包括對安全生產進行綜合監管的應急管理部門,也包括對安全生產進行行業監管的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不同部門根據其各自的分工,有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后,如果不屬于本部門職責,則無法依職權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但并不能因此推諉對安全生產舉報的調查處理,如果需要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應當及時轉交其他有關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接到轉交的安全生產舉報后,應當按照程序,及時調查處理。二、涉及人員死亡的核查處理對于舉報事項的核查處理權限,應當與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相適應,只有具備相應的監管權限,才能完成對被舉報事項的核查處理。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是由應急管理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對于安全生產的舉報,一般由相應部門進行核查處理。然而,對于安全生產事故,《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調查處理主體做出了特別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如果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則構成一般事故。根據該條例的規定,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能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如果涉及人員死亡的舉報事項經核查屬實,至少構成一般事故,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因此,涉及人員死亡的舉報事項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核查處理。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涉及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辦理這類信訪事項時,應同時遵照《信訪條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另外,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法律依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并,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七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網絡舉報平臺,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需要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的,轉交其他有關部門處理。涉及人員死亡的舉報事項,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核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