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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越來越多的父母選擇為未成年子女購置房產,甚至有些家庭將房產完全登記在剛出生的孩子名下,這種情況在法律上被稱為“娃娃房主”。這種做法雖然被視為一種長期投資,但同時也伴隨著不小的法律風險。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guī)定,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購房后,該房產即成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父母無權擅自處理。即便是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而出售或抵押房產,父母也必須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據。一旦未成年人提出異議,認為父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不僅能夠要求父母承擔賠償責任,還能使房產中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guī)定,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如不履行監(jiān)護職責或侵害被監(jiān)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承擔責任。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造成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承擔其他民事責任。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未成年人所有的房屋不能隨意轉讓或交易。任何關于房屋的處置行為必須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利益,如未成年人出現重大疾病需要治療、孩子需資金出國留學等,方可出售。且出售所得款項必須全部用于撫養(yǎng)未成年人。另一方面,“娃娃房主”作為“房屋權利人”,卻不能真正行使某些權利,因為未成年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許多事項仍需其監(jiān)護人完成。實際上,父母不僅不能將房屋完全登記在子女名下,即使他們自己也是房屋共有權人,在處理房屋事務時也會遇到諸多麻煩。比如在辦理抵押時,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無效。盡管司法解釋規(guī)定,其他共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抵押有效。但這依然無法解決“娃娃房”所面臨的問題,因為相關規(guī)定中的“同意”、“提出異議”應以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前提,而未成年人并不具備這一條件。因此,一旦將房產過戶至未成年子女名下,父母就只能充當監(jiān)護人的角色,而無權處理子女的財產。如果監(jiān)護人在未成年人未成年時將其房產出售或抵押,程序上會相當復雜;如果夫妻離異,則可能在財產分割問題上遇到法律糾紛。因此,家長們在購買“娃娃房”時,應當充分考慮未來的法律風險,謹慎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