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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離婚需備齊以下資料:離婚協議書、身份證、戶口簿與結婚證書。(1)撰寫離婚協議。雙方需簽署書面離婚協議,內容需明確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及涉及子女撫養、財產與債務等方面的約定。(2)進行申請受理。于戶籍所在地區民政局辦理申請,需攜帶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及書面離婚協議等相關文件。(3)設定冷靜期。自申請日起30日內,如有一方反悔,可前往民政局撤銷離婚登記申請,即所謂的"30天冷靜期"。(4)審查與頒發證書。若30天期滿,自第31天起至第60天,雙方需再次前往民政局領取離婚證書。【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