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倒賣車船票罪的構成界定
合伙倒賣車船票罪的構成界定
本罪涉及車票與船票之管理機制,極易發生濫用。在犯罪事實中,倒賣車票、船票成為重要特征,指在購買后出售或意圖出售時取得。本罪的本質訴求在于通過加價獲益,無論最終目的是否達成,都不會影響判別。車票,特指用以乘搭各類陸地公共交通工具的各類有價票證,如火車票、公交車票等。車廂座位、臥鋪標志以及預訂車票的憑證也都包含在內。船票則指乘搭水上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價票證。本罪為情節犯,倒賣行為必須超越一定程度才構成本罪定罰。情節嚴重具體包括。多次倒賣、獲利較大、金額極大、內外勾結套購票、公然抗拒執法查問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五干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屬情節嚴重。主體要件。
導讀本罪涉及車票與船票之管理機制,極易發生濫用。在犯罪事實中,倒賣車票、船票成為重要特征,指在購買后出售或意圖出售時取得。本罪的本質訴求在于通過加價獲益,無論最終目的是否達成,都不會影響判別。車票,特指用以乘搭各類陸地公共交通工具的各類有價票證,如火車票、公交車票等。車廂座位、臥鋪標志以及預訂車票的憑證也都包含在內。船票則指乘搭水上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價票證。本罪為情節犯,倒賣行為必須超越一定程度才構成本罪定罰。情節嚴重具體包括。多次倒賣、獲利較大、金額極大、內外勾結套購票、公然抗拒執法查問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五干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屬情節嚴重。主體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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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體與客觀要件聲明。本罪涉及車票與船票之管理機制,極易發生濫用。在犯罪事實中,倒賣車票、船票成為重要特征,指在購買后出售或意圖出售時取得。本罪的本質訴求在于通過加價獲益,無論最終目的是否達成,都不會影響判別。車票,特指用以乘搭各類陸地公共交通工具的各類有價票證,如火車票、公交車票等;車廂座位、臥鋪標志以及預訂車票的憑證也都包含在內。船票則指乘搭水上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價票證。本罪為情節犯,倒賣行為必須超越一定程度才構成本罪定罰。情節嚴重具體包括:多次倒賣、獲利較大、金額極大、內外勾結套購票、公然抗拒執法查問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五干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屬情節嚴重。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依本節第231條的規定,單位也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以兩利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觀方面的兩大構成要件,缺一不能構成本罪。
合伙倒賣車船票罪的構成界定
本罪涉及車票與船票之管理機制,極易發生濫用。在犯罪事實中,倒賣車票、船票成為重要特征,指在購買后出售或意圖出售時取得。本罪的本質訴求在于通過加價獲益,無論最終目的是否達成,都不會影響判別。車票,特指用以乘搭各類陸地公共交通工具的各類有價票證,如火車票、公交車票等。車廂座位、臥鋪標志以及預訂車票的憑證也都包含在內。船票則指乘搭水上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價票證。本罪為情節犯,倒賣行為必須超越一定程度才構成本罪定罰。情節嚴重具體包括。多次倒賣、獲利較大、金額極大、內外勾結套購票、公然抗拒執法查問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五干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屬情節嚴重。主體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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