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年休假規定如下:
一、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連續工作滿一定時間后,每年享有的保留職務和工資的一定期限連續休息的假期。這是國家勞動法規定的一項員工福利制度。具體規定依據《勞動法》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二、年休假時長視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而定。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享有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享有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員工則享有年休假15天。此外,對于國家法定的節假日及休息日,不可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員工的年假可以集中休,也可以分段休,但一般不能跨年度使用。如有特殊情況需跨年度休假,需經單位同意。
三、員工休年假期間,享有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用人單位不可因員工休年假而降低其工資待遇或福利。同時,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休假提供相應的便利條件,確保員工的休假權益得到保障。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相關規定為員工提供年休假,員工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同時,《勞動合同法》也對員工年假的補償問題作出了相應規定。企業應遵循國家的法律法規,確保員工的休假權益得到應有的保障。
以上內容即為國家對年休假的基本規定。具體的實施細節可能會因企業的實際情況有所不同,因此員工在休假前應與所在企業的人力資源部門進行詳細溝通,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