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人簽字的認購合同,定金可否退還?
非本人簽字的認購合同,定金可否退還?
關于購房定金合同非本人簽署問題,關鍵在于有無代理權限。若無代理權,則此合同為效力待定。否則據此承擔購房協議義務。至于定金返還與否,需結合具體情況判斷。然而,必須明確的是,即便定金得以退還,購約簽署者也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或賠償當事人的定金損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導讀關于購房定金合同非本人簽署問題,關鍵在于有無代理權限。若無代理權,則此合同為效力待定。否則據此承擔購房協議義務。至于定金返還與否,需結合具體情況判斷。然而,必須明確的是,即便定金得以退還,購約簽署者也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或賠償當事人的定金損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視情而定。關于購房定金合同非本人簽署問題,關鍵在于有無代理權限。若無代理權,則此合同為效力待定;否則據此承擔購房協議義務;至于定金返還與否,需結合具體情況判斷。然而,必須明確的是,即便定金得以退還,購約簽署者也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或賠償當事人的定金損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非本人簽字的認購合同,定金可否退還?
關于購房定金合同非本人簽署問題,關鍵在于有無代理權限。若無代理權,則此合同為效力待定。否則據此承擔購房協議義務。至于定金返還與否,需結合具體情況判斷。然而,必須明確的是,即便定金得以退還,購約簽署者也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或賠償當事人的定金損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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