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img.51dongshi.com/20250106/wz/18471589252.jpg)
戰時拒治重癥軍人體質敗壞罪,是對戰爭時期處于救護職位的人,具備能力實施救護但卻舍之不顧的惡劣侵犯行為。所謂“有能力,卻棄之”,是依據士兵的受傷或疾病狀況,以及醫護人員的技能水平、醫療設備的水平和當前的實際境況,能夠提供救治,而選擇放棄救助。所有戰爭期間可能存在此類違法行為者,都應立案偵查。【法律依據】《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回答被網友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