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中,是否應返還彩禮?
無效婚姻中,是否應返還彩禮?
若當事人堅持索回按風俗習慣所給予的彩禮,需滿足以下任一情形。(一)雙方未進行婚姻登記。(二)雖已完成婚姻登記,但未有實際共同生活。(三)婚前支付彩禮致支付方陷入生活困境。符合上述第二、三條規定者,僅在解除婚約時方可主張權利。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導讀若當事人堅持索回按風俗習慣所給予的彩禮,需滿足以下任一情形。(一)雙方未進行婚姻登記。(二)雖已完成婚姻登記,但未有實際共同生活。(三)婚前支付彩禮致支付方陷入生活困境。符合上述第二、三條規定者,僅在解除婚約時方可主張權利。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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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約所支付的彩禮理應歸還。若當事人堅持索回按風俗習慣所給予的彩禮,需滿足以下任一情形:(一)雙方未進行婚姻登記;(二)雖已完成婚姻登記,但未有實際共同生活;(三)婚前支付彩禮致支付方陷入生活困境。符合上述第二、三條規定者,僅在解除婚約時方可主張權利。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無效婚姻中,是否應返還彩禮?
若當事人堅持索回按風俗習慣所給予的彩禮,需滿足以下任一情形。(一)雙方未進行婚姻登記。(二)雖已完成婚姻登記,但未有實際共同生活。(三)婚前支付彩禮致支付方陷入生活困境。符合上述第二、三條規定者,僅在解除婚約時方可主張權利。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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