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因病意外是否屬醫療事故?
患者因病意外是否屬醫療事故?
此類情況難以預測,并非醫患方故意為的,而是突如其來地由個體體質及特定疾病引發。這超出了醫生及現代醫學科技的預見、防范和避免范圍。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導讀此類情況難以預測,并非醫患方故意為的,而是突如其來地由個體體質及特定疾病引發。這超出了醫生及現代醫學科技的預見、防范和避免范圍。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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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病情異常或特殊體質導致的醫療意外,并不視為醫療事故。此類情況難以預測,并非醫患方故意為的,而是突如其來地由個體體質及特定疾病引發;這超出了醫生及現代醫學科技的預見、防范和避免范圍。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患者因病意外是否屬醫療事故?
此類情況難以預測,并非醫患方故意為的,而是突如其來地由個體體質及特定疾病引發。這超出了醫生及現代醫學科技的預見、防范和避免范圍。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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