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種情況下可追加股東為執行人
何種情況下可追加股東為執行人
首先是公司在未經清算的情況下完成注銷手續,這種做法違反了公司解散后必須依法完成清算才能申請注銷的規定。若因此導致公司無法完成清算,債權人有權向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及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追索債務。其次,如果公司負債累累,卻沒有任何財產可供執行,同時也沒有完整的財務記錄或拒絕提供相關信息,那么公司股東可能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最后,如果股東在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就將股權轉讓出去,導致公司陷入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困境,那么公司有權要求該股東繼續履行出資義務,而受讓方則需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導讀首先是公司在未經清算的情況下完成注銷手續,這種做法違反了公司解散后必須依法完成清算才能申請注銷的規定。若因此導致公司無法完成清算,債權人有權向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及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追索債務。其次,如果公司負債累累,卻沒有任何財產可供執行,同時也沒有完整的財務記錄或拒絕提供相關信息,那么公司股東可能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最后,如果股東在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就將股權轉讓出去,導致公司陷入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困境,那么公司有權要求該股東繼續履行出資義務,而受讓方則需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以下幾種情況,股東有可能會被添加為被執行人:首先是公司在未經清算的情況下完成注銷手續,這種做法違反了公司解散后必須依法完成清算才能申請注銷的規定。若因此導致公司無法完成清算,債權人有權向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及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追索債務。其次,如果公司負債累累,卻沒有任何財產可供執行,同時也沒有完整的財務記錄或拒絕提供相關信息,那么公司股東可能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最后,如果股東在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就將股權轉讓出去,導致公司陷入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困境,那么公司有權要求該股東繼續履行出資義務,而受讓方則需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何種情況下可追加股東為執行人
首先是公司在未經清算的情況下完成注銷手續,這種做法違反了公司解散后必須依法完成清算才能申請注銷的規定。若因此導致公司無法完成清算,債權人有權向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及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追索債務。其次,如果公司負債累累,卻沒有任何財產可供執行,同時也沒有完整的財務記錄或拒絕提供相關信息,那么公司股東可能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最后,如果股東在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就將股權轉讓出去,導致公司陷入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困境,那么公司有權要求該股東繼續履行出資義務,而受讓方則需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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