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10年后自己提出離職,公司是否給予補償?
工作10年后自己提出離職,公司是否給予補償?
然而,如若員工因企業違法行為而被迫辭職,那么該企業則必須承擔相應責任并向員工支付經濟賠償。這些違法行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未能滿足勞動合同中關于工作保護或環境條件的規定。(2)未能按時、全額支付員工薪資。(3)未能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4)企業的規章制度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對員工權益造成侵害。(5)企業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不當行為導致勞動合同無效。(6)企業采用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員工勞動,或者企業在生產過程中違規指揮、強制員工進行危險作業,對員工生命安全構成威脅。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導讀然而,如若員工因企業違法行為而被迫辭職,那么該企業則必須承擔相應責任并向員工支付經濟賠償。這些違法行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未能滿足勞動合同中關于工作保護或環境條件的規定。(2)未能按時、全額支付員工薪資。(3)未能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4)企業的規章制度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對員工權益造成侵害。(5)企業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不當行為導致勞動合同無效。(6)企業采用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員工勞動,或者企業在生產過程中違規指揮、強制員工進行危險作業,對員工生命安全構成威脅。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在員工主動離職的情況下,由于其主動性,將無法獲得任何經濟賠償。然而,如若員工因企業違法行為而被迫辭職,那么該企業則必須承擔相應責任并向員工支付經濟賠償。這些違法行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未能滿足勞動合同中關于工作保護或環境條件的規定;(2)未能按時、全額支付員工薪資;(3)未能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4)企業的規章制度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對員工權益造成侵害;(5)企業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不當行為導致勞動合同無效;(6)企業采用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員工勞動,或者企業在生產過程中違規指揮、強制員工進行危險作業,對員工生命安全構成威脅。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作10年后自己提出離職,公司是否給予補償?
然而,如若員工因企業違法行為而被迫辭職,那么該企業則必須承擔相應責任并向員工支付經濟賠償。這些違法行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未能滿足勞動合同中關于工作保護或環境條件的規定。(2)未能按時、全額支付員工薪資。(3)未能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4)企業的規章制度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對員工權益造成侵害。(5)企業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不當行為導致勞動合同無效。(6)企業采用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員工勞動,或者企業在生產過程中違規指揮、強制員工進行危險作業,對員工生命安全構成威脅。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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