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離婚紛爭的案件中,若被告離其常駐地址已長達一年以上,即可通過雙方協商達成協議離婚,或者,也可依法向被告如今經常居留的處的相應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主張。此項法律根據乃是出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明確規定:對于夫妻其中一方距離原居住地已經超過一年之久,而另一方卻據此提起離婚訴訟的人,則應由原告方現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轄權。倘若夫妻雙方均已離開原居住地超過一年,那么,當任何一方提出離婚訴訟請求的時,便應由被告目前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轄權;若被告并無固定經常居住地,則應由原告在提起訴訟時所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