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房產署名公公,是否為夫妻共有財產?
購買房產署名公公,是否為夫妻共有財產?
2、因房產證書未涉及夫妻雙方姓名,故此住房并不被視為夫妻共有財產。3、即便可證實購房資金源于夫妻雙方,亦無法使該產權房判定為共同所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導讀2、因房產證書未涉及夫妻雙方姓名,故此住房并不被視為夫妻共有財產。3、即便可證實購房資金源于夫妻雙方,亦無法使該產權房判定為共同所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婚后購買并登記在公爹名下的房產不屬于夫妻共有財產。2、因房產證書未涉及夫妻雙方姓名,故此住房并不被視為夫妻共有財產。3、即便可證實購房資金源于夫妻雙方,亦無法使該產權房判定為共同所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購買房產署名公公,是否為夫妻共有財產?
2、因房產證書未涉及夫妻雙方姓名,故此住房并不被視為夫妻共有財產。3、即便可證實購房資金源于夫妻雙方,亦無法使該產權房判定為共同所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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