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能否涵蓋多個主合同?
擔保合同能否涵蓋多個主合同?
鑒于從合同以主合同之存在為依憑,故常稱之為“附屬合同”。此種合同的特性在于其隸屬性質,既不能獨立存續,須得主合同的設立與生效作為基礎條件。然而,從合同之不立或失效,通常并不會對主合同的有效性產生影響。【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導讀鑒于從合同以主合同之存在為依憑,故常稱之為“附屬合同”。此種合同的特性在于其隸屬性質,既不能獨立存續,須得主合同的設立與生效作為基礎條件。然而,從合同之不立或失效,通常并不會對主合同的有效性產生影響。【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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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的主合同可為數個。鑒于從合同以主合同之存在為依憑,故常稱之為“附屬合同”。此種合同的特性在于其隸屬性質,既不能獨立存續,須得主合同的設立與生效作為基礎條件。然而,從合同之不立或失效,通常并不會對主合同的有效性產生影響。【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擔保合同能否涵蓋多個主合同?
鑒于從合同以主合同之存在為依憑,故常稱之為“附屬合同”。此種合同的特性在于其隸屬性質,既不能獨立存續,須得主合同的設立與生效作為基礎條件。然而,從合同之不立或失效,通常并不會對主合同的有效性產生影響。【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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