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子女應承擔哪些人的撫養義務?
民法典規定子女應承擔哪些人的撫養義務?
1)父母(第26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及保護之責。成人子女亦應履行贍養、援助及保護雙親之義務。2)已故或無法供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第1074條)。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經濟能力,應對親生父母均已離世或無力供養的未成年孫輩,承擔撫養責任。反之,若孫輩有經濟能力,則應對已故或無力供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負責供養。3)已故或無能力供養的未成年手足(第1075條)。當父母均已逝去或無力撫養未成年兄弟姐妹時,兄長姐姐應承擔起扶養責任。被兄長/姐姐撫養長大且具備經濟實力的手足,對失去勞動能力且收入匱乏的兄長/姐姐同樣負有扶養義務。
導讀1)父母(第26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及保護之責。成人子女亦應履行贍養、援助及保護雙親之義務。2)已故或無法供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第1074條)。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經濟能力,應對親生父母均已離世或無力供養的未成年孫輩,承擔撫養責任。反之,若孫輩有經濟能力,則應對已故或無力供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負責供養。3)已故或無能力供養的未成年手足(第1075條)。當父母均已逝去或無力撫養未成年兄弟姐妹時,兄長姐姐應承擔起扶養責任。被兄長/姐姐撫養長大且具備經濟實力的手足,對失去勞動能力且收入匱乏的兄長/姐姐同樣負有扶養義務。
依照我國《民法典》,子女需擔負以下責任:1)父母(第26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及保護之責;成人子女亦應履行贍養、援助及保護雙親之義務。2)已故或無法供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第1074條);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經濟能力,應對親生父母均已離世或無力供養的未成年孫輩,承擔撫養責任。反之,若孫輩有經濟能力,則應對已故或無力供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負責供養。3)已故或無能力供養的未成年手足(第1075條);當父母均已逝去或無力撫養未成年兄弟姐妹時,兄長姐姐應承擔起扶養責任。被兄長/姐姐撫養長大且具備經濟實力的手足,對失去勞動能力且收入匱乏的兄長/姐姐同樣負有扶養義務。
民法典規定子女應承擔哪些人的撫養義務?
1)父母(第26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及保護之責。成人子女亦應履行贍養、援助及保護雙親之義務。2)已故或無法供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第1074條)。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經濟能力,應對親生父母均已離世或無力供養的未成年孫輩,承擔撫養責任。反之,若孫輩有經濟能力,則應對已故或無力供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負責供養。3)已故或無能力供養的未成年手足(第1075條)。當父母均已逝去或無力撫養未成年兄弟姐妹時,兄長姐姐應承擔起扶養責任。被兄長/姐姐撫養長大且具備經濟實力的手足,對失去勞動能力且收入匱乏的兄長/姐姐同樣負有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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