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的形式與實質要素
結婚的形式與實質要素
(1)婚姻形式要件即婚姻成立必備之條件。(2)我國婚姻成立主要以登記為主體,需當事人親身至婚姻登記機構辦理。2.婚姻實質要件。(1)男女雙方須為自愿結婚者。(2)男方年滿22歲,女方20歲為法定期限。(3)實行一夫一妻制。(4)嚴禁近親結婚,包括直系和三代內的旁系血親。【法律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導讀(1)婚姻形式要件即婚姻成立必備之條件。(2)我國婚姻成立主要以登記為主體,需當事人親身至婚姻登記機構辦理。2.婚姻實質要件。(1)男女雙方須為自愿結婚者。(2)男方年滿22歲,女方20歲為法定期限。(3)實行一夫一妻制。(4)嚴禁近親結婚,包括直系和三代內的旁系血親。【法律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1. 婚姻形式要件:(1)婚姻形式要件即婚姻成立必備之條件;(2)我國婚姻成立主要以登記為主體,需當事人親身至婚姻登記機構辦理。2. 婚姻實質要件:(1)男女雙方須為自愿結婚者;(2)男方年滿22歲,女方20歲為法定期限;(3)實行一夫一妻制;(4)嚴禁近親結婚,包括直系和三代內的旁系血親。【法律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結婚的形式與實質要素
(1)婚姻形式要件即婚姻成立必備之條件。(2)我國婚姻成立主要以登記為主體,需當事人親身至婚姻登記機構辦理。2.婚姻實質要件。(1)男女雙方須為自愿結婚者。(2)男方年滿22歲,女方20歲為法定期限。(3)實行一夫一妻制。(4)嚴禁近親結婚,包括直系和三代內的旁系血親。【法律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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