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形式問題導致的代書遺囑不宜被認定有效,然而,如果通過其他充分證據(jù)證明遺囑真實反映立囑人意愿,則應視為有效。根據(jù)《民法典》,代書遺囑必須具備嚴格的形式條件:1.須有兩位或更多具完全民事行為力的見證人出席,可由其一人代筆,但不得為繼承人、受贈人及與其有利害關(guān)系的人;2.見證人、遺囑人和代書人均需在遺囑上簽字并注明日期。【法律依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