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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如被征收北京地區的房屋,將可得到數十萬元人民幣的補償款,其內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1)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2)因征收而產生的搬遷及臨時安置費;(3)征收給生產經營帶來的損失補償。同時,市政府還應制定相關的補助和獎勵制度,以向被征收者提供援助和激勵。在進行房屋征收時,必須堅持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在收到補償款項并同意補償協議書或決定后,被征收人有責任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采用暴力、威脅或違法手段強迫被征收人搬遷,也嚴禁建設單位參與搬遷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