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與附期限合同的區別
附條件與附期限合同的區別
反之,期限則明確設定在某一特定時刻。一般而言,附期限合同包括生效期限和終止期限兩種類型,前者自約定日期起生效,后者則在期限結束后失效。附條件合同亦然,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兩類,前者在條件達成時生效,后者則在條件達成后失效。條件,是指當事人以未來可能出現的不確定事件,作為影響法律行為效力的因素。條件是法律行為的附屬條款,決定著法律行為的有效性,其內容應為未來可能發生的不確定事件。此處的“附條件法律行為”與“附條件買賣”有所區別,后者是指買賣標的物所有權轉移附帶條件。條件依據其對法律行為效力產生或消除的影響,可劃分為停止條件和解除條件兩大類。以條件事實的發生與否為標準,又可將條件細分為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條件的成就,即作為條件內容的事實得以實現。
導讀反之,期限則明確設定在某一特定時刻。一般而言,附期限合同包括生效期限和終止期限兩種類型,前者自約定日期起生效,后者則在期限結束后失效。附條件合同亦然,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兩類,前者在條件達成時生效,后者則在條件達成后失效。條件,是指當事人以未來可能出現的不確定事件,作為影響法律行為效力的因素。條件是法律行為的附屬條款,決定著法律行為的有效性,其內容應為未來可能發生的不確定事件。此處的“附條件法律行為”與“附條件買賣”有所區別,后者是指買賣標的物所有權轉移附帶條件。條件依據其對法律行為效力產生或消除的影響,可劃分為停止條件和解除條件兩大類。以條件事實的發生與否為標準,又可將條件細分為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條件的成就,即作為條件內容的事實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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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的關鍵在于,條件必須是未來存在的且具不確定性,若確知必然發生則非之;反之,期限則明確設定在某一特定時刻。一般而言,附期限合同包括生效期限和終止期限兩種類型,前者自約定日期起生效,后者則在期限結束后失效。附條件合同亦然,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兩類,前者在條件達成時生效,后者則在條件達成后失效。條件,是指當事人以未來可能出現的不確定事件,作為影響法律行為效力的因素。條件是法律行為的附屬條款,決定著法律行為的有效性,其內容應為未來可能發生的不確定事件。此處的“附條件法律行為”與“附條件買賣”有所區別,后者是指買賣標的物所有權轉移附帶條件。條件依據其對法律行為效力產生或消除的影響,可劃分為停止條件和解除條件兩大類。以條件事實的發生與否為標準,又可將條件細分為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條件的成就,即作為條件內容的事實得以實現。條件的成就是決定法律行為生效或失效的關鍵,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條件成就的效力,在于引發法律行為效力的產生或消失。期限,是指當事人以未來確定會發生的事實,作為影響法律行為效力的因素。期限是法律行為的附屬條款,旨在限制法律行為的效力,其內容應為未來確定會發生的事實。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的期限與法律行為的履行期限有所區別,后者是基于已生效法律行為所負義務的履行所附加的時間限制。【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附條件與附期限合同的區別
反之,期限則明確設定在某一特定時刻。一般而言,附期限合同包括生效期限和終止期限兩種類型,前者自約定日期起生效,后者則在期限結束后失效。附條件合同亦然,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兩類,前者在條件達成時生效,后者則在條件達成后失效。條件,是指當事人以未來可能出現的不確定事件,作為影響法律行為效力的因素。條件是法律行為的附屬條款,決定著法律行為的有效性,其內容應為未來可能發生的不確定事件。此處的“附條件法律行為”與“附條件買賣”有所區別,后者是指買賣標的物所有權轉移附帶條件。條件依據其對法律行為效力產生或消除的影響,可劃分為停止條件和解除條件兩大類。以條件事實的發生與否為標準,又可將條件細分為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條件的成就,即作為條件內容的事實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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