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可在規定期限前延期偵查終結?
哪些案件可在規定期限前延期偵查終結?
(1)地理位置偏遠且交通極其不便的復雜重大案件。(2)重大團伙犯罪案件。(3)逃竄犯所涉復雜重大案件。(4)罪行復雜且收集證據極為困難的重大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導讀(1)地理位置偏遠且交通極其不便的復雜重大案件。(2)重大團伙犯罪案件。(3)逃竄犯所涉復雜重大案件。(4)罪行復雜且收集證據極為困難的重大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依照《刑事訴訟法》,以下情況可延長偵查期限:(1)地理位置偏遠且交通極其不便的復雜重大案件;(2)重大團伙犯罪案件;(3)逃竄犯所涉復雜重大案件;(4)罪行復雜且收集證據極為困難的重大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哪些案件可在規定期限前延期偵查終結?
(1)地理位置偏遠且交通極其不便的復雜重大案件。(2)重大團伙犯罪案件。(3)逃竄犯所涉復雜重大案件。(4)罪行復雜且收集證據極為困難的重大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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