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行為是否賦予股東權利
監視行為是否賦予股東權利
1)公司董事及高管不得同時兼任監事。2)依照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實繳資本為限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則以持股比例為限承擔責任。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導讀1)公司董事及高管不得同時兼任監事。2)依照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實繳資本為限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則以持股比例為限承擔責任。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我國現有法規體系并無明文禁止股東兼任相應公司的監事職務,但明確做出規定如下:1)公司董事及高管不得同時兼任監事;2)依照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實繳資本為限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則以持股比例為限承擔責任。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監視行為是否賦予股東權利
1)公司董事及高管不得同時兼任監事。2)依照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實繳資本為限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則以持股比例為限承擔責任。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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