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離婚起訴間隔時間
第三次離婚起訴間隔時間
在第三次提起離婚訴訟時,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間隔規定。如果之前的第二次離婚訴訟被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那么從第二次判決生效之日起,必須等待六個月才能提起第三次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如果還需要延長,則需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果案件在三個月后需要延長,最長的延期時間為三十天,但實際判決可能會超出這個期限一周。即便如此,最終的判決仍然是有效的。
導讀在第三次提起離婚訴訟時,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間隔規定。如果之前的第二次離婚訴訟被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那么從第二次判決生效之日起,必須等待六個月才能提起第三次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如果還需要延長,則需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果案件在三個月后需要延長,最長的延期時間為三十天,但實際判決可能會超出這個期限一周。即便如此,最終的判決仍然是有效的。
法律分析:第三次起訴離婚的間隔時間在第三次提起離婚訴訟時,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間隔規定。如果之前的第二次離婚訴訟被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那么從第二次判決生效之日起,必須等待六個月才能提起第三次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如果還需要延長,則需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果案件在三個月后需要延長,最長的延期時間為三十天,但實際判決可能會超出這個期限一周。即便如此,最終的判決仍然是有效的。
第三次離婚起訴間隔時間
在第三次提起離婚訴訟時,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間隔規定。如果之前的第二次離婚訴訟被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那么從第二次判決生效之日起,必須等待六個月才能提起第三次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如果還需要延長,則需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果案件在三個月后需要延長,最長的延期時間為三十天,但實際判決可能會超出這個期限一周。即便如此,最終的判決仍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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