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帶薪休假的規定
病假帶薪休假的規定
1.當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治療時,企業應按照相關規定,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支付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2.如果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被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導致勞動合同解除,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外,還應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于患重病和絕癥的勞動者,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其中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導讀1.當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治療時,企業應按照相關規定,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支付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2.如果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被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導致勞動合同解除,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外,還應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于患重病和絕癥的勞動者,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其中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法律分析:1. 當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治療時,企業應按照相關規定,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支付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2. 如果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被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導致勞動合同解除,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外,還應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于患重病和絕癥的勞動者,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其中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起始計算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病假帶薪休假的規定
1.當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治療時,企業應按照相關規定,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支付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2.如果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被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導致勞動合同解除,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外,還應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于患重病和絕癥的勞動者,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其中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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