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涉及房產糾紛的案例
離婚財產分割涉及房產糾紛的案例
問題描述。王某(女方)與賈某(男方)曾是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間,他們購買了一套房屋,產權登記時,登記的是男方賈某的名字。后來,由于感情不和,兩人辦理了協議離婚。在離婚財產分割中,雙方對房屋的分割進行了約定:離婚后,房屋歸王某所有,王某需支付給賈某房款十萬元。如果王某無法支付房款,賈某有權出售該房屋,賣得的房款雙方各分50%。然而,由于經濟原因,雙方未能到房管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目前,房屋產權證上的權利人姓名仍是賈某,且房屋產權證等相關手續仍在賈某手中。為防止賈某擅自處理房屋,王某向房管部門提出請求。1.在房屋權利人姓名變更之前,應將房屋約定歸王某所有的協議存入戶籍檔案。2.如果賈某自行出售房屋,房管部門應予以制止,停止辦理過戶手續。房管部門應否支持王某的請求,有何法律依據。解析。
導讀問題描述。王某(女方)與賈某(男方)曾是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間,他們購買了一套房屋,產權登記時,登記的是男方賈某的名字。后來,由于感情不和,兩人辦理了協議離婚。在離婚財產分割中,雙方對房屋的分割進行了約定:離婚后,房屋歸王某所有,王某需支付給賈某房款十萬元。如果王某無法支付房款,賈某有權出售該房屋,賣得的房款雙方各分50%。然而,由于經濟原因,雙方未能到房管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目前,房屋產權證上的權利人姓名仍是賈某,且房屋產權證等相關手續仍在賈某手中。為防止賈某擅自處理房屋,王某向房管部門提出請求。1.在房屋權利人姓名變更之前,應將房屋約定歸王某所有的協議存入戶籍檔案。2.如果賈某自行出售房屋,房管部門應予以制止,停止辦理過戶手續。房管部門應否支持王某的請求,有何法律依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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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社會/文化 >> 法律事務問題描述:王某(女方)與賈某(男方)曾是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間,他們購買了一套房屋,產權登記時,登記的是男方賈某的名字。后來,由于感情不和,兩人辦理了協議離婚。在離婚財產分割中,雙方對房屋的分割進行了約定:離婚后,房屋歸王某所有,王某需支付給賈某房款十萬元。如果王某無法支付房款,賈某有權出售該房屋,賣得的房款雙方各分50%。然而,由于經濟原因,雙方未能到房管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目前,房屋產權證上的權利人姓名仍是賈某,且房屋產權證等相關手續仍在賈某手中。為防止賈某擅自處理房屋,王某向房管部門提出請求:1. 在房屋權利人姓名變更之前,應將房屋約定歸王某所有的協議存入戶籍檔案;2. 如果賈某自行出售房屋,房管部門應予以制止,停止辦理過戶手續。房管部門應否支持王某的請求,有何法律依據?解析:房管部門不應支持王某的請求,而應盡快辦理過戶手續。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此案例中,雙方已經約定房屋歸王某所有,并且王某有權要求過戶。房管部門有責任根據法律規定,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執行離婚協議中的房屋過戶手續。
離婚財產分割涉及房產糾紛的案例
問題描述。王某(女方)與賈某(男方)曾是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間,他們購買了一套房屋,產權登記時,登記的是男方賈某的名字。后來,由于感情不和,兩人辦理了協議離婚。在離婚財產分割中,雙方對房屋的分割進行了約定:離婚后,房屋歸王某所有,王某需支付給賈某房款十萬元。如果王某無法支付房款,賈某有權出售該房屋,賣得的房款雙方各分50%。然而,由于經濟原因,雙方未能到房管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目前,房屋產權證上的權利人姓名仍是賈某,且房屋產權證等相關手續仍在賈某手中。為防止賈某擅自處理房屋,王某向房管部門提出請求。1.在房屋權利人姓名變更之前,應將房屋約定歸王某所有的協議存入戶籍檔案。2.如果賈某自行出售房屋,房管部門應予以制止,停止辦理過戶手續。房管部門應否支持王某的請求,有何法律依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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