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作為一種生產力,在《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中,馬克思首次將“藝術”與“生產”聯系起來,指出私有財產的運動——生產和消費——體現了人的實現或現實。他認為宗教、家庭、國家、法、道德、科學、藝術等都是生產的一些特殊方式,并受生產的普遍規律的支配。在1857年的《政治經濟學批判》導言中,馬克思首次明確提出“藝術生產”這一概念,指出某些藝術形式,如史詩,在世界史上劃時代的、古典的形式一旦作為藝術生產出現,就再不能以那種形式創造出來。到了19世紀60年代,在《資本論》第四卷《剩余價值理論》中,馬克思對藝術生產理論進行了深入研究。